江泽民当年为一事向美国求饶:愿付一切代价

【新唐人2019年04月27日讯】当年时任中共党魁的江泽民,因迫害法轮功而被起诉到多国法庭。特别是当初在美国芝加哥被立案起诉时,引起中南海巨震,中共利用外交途径向美国透露,“江愿意付一切代价阻止此案成立”,要求美国动用“元首豁免”条款中止此案。

江泽民其人》第廿一章:有关“全球起诉风云激荡“法网恢恢无处可藏”中,详细记述了此事件的经过:

2002年10月,在美国芝加哥被提起的诉讼案,令江泽民非常恐惧,在中国大陆,江集党政军权力于一身,国内百姓没有办法对他怎么样。像朱柯明和王杰这样勇敢的法轮功学员因提出诉讼,最后均遭到残酷迫害。于是,人们开始在海外寻求起诉江泽民

为什么可以在美国起诉江泽民

江泽民向来喜欢在西方做秀,显示自己开明形象。江性格上也是色厉内荏,外强中干,他可以不在乎国内人的看法,但却非常在意国际社会的态度。江泽民虽然在国内大肆镇压,但在国际上从来都一口否认迫害的存在。

当国际视线对这场迫害开始关注时,江泽民就把迫害转为极其隐蔽的方式、在法律幌子的掩盖下继续进行。如果法轮功学员能够在国际上以法律的方式对迫害真相进行有效的曝光,让国际社会了解这场残酷迫害的实质,将对江泽民及其党羽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

江泽民想在海外诋毁、打压法轮功的急切心态,可以从美国著名的《华盛顿时报》2001年3月9日披露的一则故事一窥端倪。

报导说,不久前三名中国资深外交官访问了华盛顿。这三者分别是前驻美大使、前外交部副部长朱启祯,前驻美大使、前驻联合国大使李道豫,以及前驻加拿大大使张文朴。

按照白宫国安会官员事先估计,三名前大使要谈的是美国对台军售、美国将在联合国国际人权大会上提出谴责中共人权记录的决议案以及美国国家导弹防御系统等问题,美国国家安全顾问赖斯原本也准备就这些问题与三大使交换意见。

不料,双方刚一落座,一大使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份稿子开念,内容是中国政府对法轮功的声讨,宣读了二十分钟。报导说,赖斯对北京官员的这番说教相当恼火,等对方念完讲稿后,就匆匆结束会晤,愤然离开。

江泽民在海外尚且搞得如此肆无忌惮,在国内对法轮功的迫害就更不用说了。

江泽民在海外尚且搞得如此肆无忌惮,在国内对法轮功的迫害就更不用说了。(新唐人合成)

民主自由是美国的立国之本。当年清教徒为了躲避宗教迫害,追求信仰自由而来到了美国,因此美国对宗教自由和人权价值很看重。美国的开国之父们如麦迪逊、杰斐逊等都写过大量文献,阐明人民应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和其它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

1789年,在美国开始构建联邦司法系统的时候,国会参众两院就通过了《异域侵权索取法案》,允许在美国的律师对外国人在海外的某些违法行为进行求偿。

1992年,美国参众两院全票通过《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案》,允许美国的法院对种族灭绝罪、酷刑罪和其它反人类罪行进行审理。无论犯罪者是否是美国人,也不论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土,只要犯罪者踏上了美国的土地,就可以成为被告。

例如菲律宾前独裁者马科斯逃到美国夏威夷后,于1988年10月21日被美国联邦大陪审团在纽约曼哈顿立案,起诉马科斯夫妇犯有诈骗罪。其他一些民主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

在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迫害中,完全违反了中国法律,也违反了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大会1948年曾通过《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其中规定: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构成群体灭绝罪。

对此类犯罪,无论犯罪者为依宪法负责的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均应受到惩治,任何人不能享有豁免权。对此类犯罪实行的是“普遍管辖原则”,也就是即使该国非犯罪行为地,行为人或受害人不具有该国国籍,该国都可适用其国内法规来惩治此等犯罪行为。

因此,对江泽民的诉讼具备充足的法理基础。美国的两个法案,为法轮功学员在美国对江进行起诉提供了条件。2002年10月,在江泽民访问芝加哥期间,法轮功学员成功地完成了递送传票的程序,把江泽民告上了美国法庭。

芝加哥诉江案 法律的震慑

芝加哥诉江案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起诉案。在案件上诉到美国各级法院的过程中,全世界都知道了江泽民对法轮功所发动的群体灭绝和酷刑迫害。

同时这起诉江案还掀起了全球起诉江泽民的连锁反应。控告江泽民的诉讼案在世界各地此起彼伏,世界各国的30多名律师一起起诉江泽民。这么多的律师共同起诉同一个人,这在世界的历史上、在法律史上还没有过先例。

诉江案在中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许多在各种部门机构参与迫害法轮功的政府官员们不得不停下来认真思考他们在干什么。他们知道,总有一天,参与这场迫害运动的人会遭到相同的被起诉的命运。

诉江案既符合美国的立国原则,同时也符合中国的利益。美国的《独立宣言》向所有人保证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免受酷刑的权利、免受奴役和反人类罪的权利,因此,及时阻止江泽民所犯的群体灭绝和酷刑罪行,符合美国的立国原则。

同时,这也维护了中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符合中国人民的利益。

中国并不等同于中共。许多中国人不理解这点是因为被中共洗脑宣传所蒙蔽,忘记了那个具有强大精神、文化和道德根源的中国。真正的中国人不会纵容文化大革命、天安门屠杀和对法轮功的镇压。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诉讼案和真正中国的道德精神原则相一致,具有强大的道义力量。

江案案中案 另类较量

诉江案除了江在芝加哥的三天行程中的较量外,还存在着另类较量。

在2002年10月江抵达芝加哥前夕,芝加哥第四行政区区长布理克温科在市政议会上提出一项支持法轮功的决议案。

该决议案强烈谴责了由江一手发动的对法轮功群众的残酷迫害和犯罪,并且要求美国政府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外交官对修炼法轮功的美国公民和居民以及支持法轮功的美国官员进行骚扰的非法行为,诉诸于法律乃至驱逐其出境。

随后,芝加哥市议会人际关系委员会举行了听证会,结果该决议获得全体通过并拟提交市政府议会。2002年11月6日上午十时,芝加哥市长戴利及全体市议员汇集在芝城市政府议会大厅开会,这项决议案在大会上宣读后获得无异议全体通过。

届此,这项与江访美同期进行的决议案,为江的芝加哥之行划上了一个后效深远的句号。但是,另一场较量才刚刚开始……

在2003年夏天的一天,一位老年人正在芝加哥中领馆前打坐。有一辆计程车在老人面前停住,车内下来一个人,把一封信放在老人前方就走了。

老人看不懂英文,晚上,懂英语的朋友才发现这是一封由中国驻芝加哥新任总领事徐尽忠亲笔签名写给伊州议员的信,信中要求议员们不要支持在芝加哥审理的诉江案。当地议员很同情法轮功在中国的遭遇,而且知道每天在领馆门口炼功。

这样,大使馆写给议员的诬蔑信就这样被转交到这里,作为日后法轮功提起诉讼的证据。

2003年6月10日,38位美国国会议员以“法庭之友”的名义,向法庭递交了支持诉江案审理的辩论书,针对国务院司法部向法庭提出的终止该诉讼案的提议,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对于被告江泽民是否能享有“元首豁免”免于被起诉,美国议员“法庭之友”强调,《外国元首豁免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这类诉求不应再通过因迫于强大政治压力而采取的外交途径来解决,而应基于法律标准由法庭来解决。

此案件给中南海带来巨大震动。中共利用外交途径向美国和其他国家透露“江愿意付一切代价阻止此案成立”,要求美国动用“元首豁免”条款中止此案。

一些国家政府机构官员透露,中国外交官员转达北京对江在美国起诉案的意见时“非常紧张”,生怕出错,竟是掏出公文逐字逐句念出北京的“态度”。

据一位中国大使馆的官员私下透露,国际有关起诉江的报导和法庭开庭的资料,大使馆被要求立即报送北京,中共政治局常委们需要马上阅读。

(记者文馨报导/责任编辑:李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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