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心:浅谈西方民主制度中的传媒自由(二)

民主政治必须使政治事务公开化,使公民在充分了解情况的条件下作出决策。它还要使受公民委托的政府官员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在古代城邦时期的民主制度下,重大政治事务都在公民大会上讨论决定,政治事务是高度透明的。现代民主社会实现政治的透明化,主要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帮助。最初报纸的兴起,就承担了这一功能。而后电视的出现,为政治公开化透明化提供了更有效的工具。对政治人物和事件的现场直播消除了报刊传播政治新闻的时差,实现了共时性监督。特别是以事实为基础而不以评论为基础的英美传媒,遵循非党派性、对各种意见一视同仁、注重事实的原则,还有不加剪辑地完整报道原始政治过程(如国会辩论)的电视,更使政治高度透明化。

自由的大众传播媒介承担着至关重要的民主功能,是联系公众和政府的重要纽带。舆论的形成依赖于新闻媒介向公众所提供的内容,而民主政府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舆论的基础上的,并以公众得到公正和充分的信息为前提。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布伦纳(William Brennan)曾说,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代表着“国家郑重承诺的原则,即有关社会问题的争论,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健康的和公开的,这类辩论可以包括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激烈的、尖锐的,有时甚至是毫不留情的严厉抨击。

在专制制度下,对统治者和权贵的任何批评都被视为诽谤,都属最严重的罪行之一。在民主制度下,当代新闻媒体争取扩大自由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得到批评政府官员的自由。1964年,在美国南方黑人民权冲突高峰时期,《纽约时报》刊登一则广告,间接攻击了亚拉巴马州警察长。当地陪审团以所登广告与事实不符为由,裁决《纽约时报》交付50万元的赔偿费。但是,最高法院驳回了该判决,认为它违反了新闻自由。1964年后,公职官员要求赔偿诽谤造成的损失就非常困难了。法院说,只有当公职官员能证明新闻界存有“恶意”,“无视事实真相”,“明知不符合事实还要报导”时,才能被指控诽谤。

除有关诽谤罪的指控外,当代围绕新闻自由问题的另一大争论是有关新闻自由权利与控制机密情报的必要性之间的冲突。在民主政治下,公众有权了解情况,媒介有权向公众报道真实消息,这是它们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对公众封锁必要的信息,他们便无法作出正确判断。而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为维护国家利益而对一些消息保密。近代发展表明,这个冲突的解决不断朝着有利于新闻界和公众的方向发展。在70年代,《纽约时报》连续刊载了五角大楼关于越南战争的高级机密文件。尼克松政府要求法院予以制止。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结果是泄漏机密者受到惩罚,但报纸胜诉,仍然继续刊登相关文件。

与此有关的另一个冲突是,新闻媒介和记者是否有权对一些消息来源予以保密。新闻界人士认为,如果不允许记者对消息来源保密,他们就无法得到公众应该知道的一些消息。但法院和一些律师认为,法院需要充分了解情况,以便能够公正审判保护公民。一些州通过了“保护法(shield law)”,允许记者对消息来源保密。但仍然有因坚持不透露消息来源而被判藐视法庭罪的情况,相关争论一直持续到今天。

作者提供 本文之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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