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话中南海:邓氏基本法贻害习近平 另起炉灶不是没有可能

我们本专栏的上篇文章《基本法笃定要被习近平修改,香港法官将由中组部任命?》被文学城网站改名为《基本法要被习修改,香港法官将由中组部任命》全文转载后,引来众多网友围观,“好奇”、拍砖者皆有之。

网友“兄弟”调侃说:以后的香港法官必须是梁家河大学毕业能挑一百斤。

这里需要纠正的是,“向习核心看齐”的规定是能挑二百斤。

网友“国色”居然特认真地表态说:“大乱必有大治。支持香港法官由中组部任命。必须把那些外籍法官清除掉。按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必须由中国公民担任。”

发言最一本正经的是一个叫“长剑倚天” 的,其连续两份跟帖内容是:“中组部管法官任命吗?就是国内也不经过中组部任命啊。这什么媒体,基本情况都不了解,忽悠香港台湾无知愚民的?”“基本法有没有这么说没去查。但选拔法官必须经过行政和法律部门。那就收紧聘用其他地区的,不就行了!”

基本法里当然没有说香港法院是由中组部任命。而笔者原文标题把“香港法官将由中组部任命”之后特别加了问号。其一是,意指要想改变香港司法独立,包括香港法官的产生办法,就必需要修改基本法的相关内容。其二是,意指如果香港的法官产生过程无异于内地,那么就等同于由中组部任命。因为中共政权自己从来不但是公开承认,而且是特别强调“党管司法”,“党管干部”的。

先从“党管司法”角度说,有兴趣的听众和网友随便上网搜索“周强,党管司法”几个字,即可读到他为迎接中共十九大的讲话内容:全国各级法院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而周强这位中国最高法院院长之所以如此,不但是自觉自愿,而且是百分之百主动地要求各级法院都必须“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说到底,是因为他周强以及各级法院的法官本来就是党的人。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人大上“产生”的行政和司法官员,全都先由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提供一份“候选人建议名单”。而自邓小平时代开始以来,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的主席团向大会提供的“候选人名单”,从未出现过一次与中共中央或者地方各级党委的“建议名单”不一样的情况。即使是上个世纪末期很偶然出现的几次地方人大选举过程中人大代表自行提名情况,也已经在习近平当政之后,被内部总结为“削弱党的领导”导致的“政治事故”,而且还是被习近平声色俱厉地警告,“绝不允许再发生,特别是绝不允许在全国人大系统内发生”。

再把问题取聚集回香港。一位网名“link2way ”在笔者的文章后跟帖说:“香港高等法院对宪法真的没有修改和解释权,只有普通法律的司法权。因为香港属于中国。再过28年,中央政府取消一国两制,那完全由中央政府决定。因为中国中央政府只承诺50年一国两制,以后并未规定。再过二十八年,深圳在经济上都全面超过香港,中国都是全球第一强国。还需要一国两制 ?”

在中共领导人,特别是习近平的意念中,再过二十八年深圳或者上海或者中国内地的某个城市能否全面取代香港目前的不可替代功能,不是本文要讨论的内容,而当务之急的问题是,习近平政权已经越来越没有信心把基本法规定的,对香港人的承诺,也是对英国乃至全世界的“庄严承诺 ”再维持二十八年了。

如上“长剑倚天 ”为笔者本专栏的上篇文章发表的另外一份跟帖内容是:“只需要在由香港法官人选机构条件里,加上中国籍法官即可。根本不需要修改基本法。没那么麻烦,只要中国籍三个字! ”

而这位网友显然是自己根本就没有熟读“基本法 ”,如果要保证香港的全部法官都必须是中国籍贯,那就必需修改现行基本法。

现行基本法第八十八条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

第九十一条,九十二,九十三和九十四条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

由上述条文可见,除了对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限制之外,对其他司法机构人员并无任何居留年期或国籍限制。另外,《基本法》第82条明文授权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换言之,回归后香港法院聘用“外籍法官”的权利得到了香港的宪制性文件《基本法》的保障。所以笔者说,若可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所有法官和基他司法从业人员都必须是中国籍,就必须在修改基本法时对如上条文做出改动。

不过,现行基本法中的第九十条已经明文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但上个星期的香港高等法院刚刚裁决,林郑当局的“禁蒙面法”违反基本法。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林峰先生两年多前即撰写《该解决香港外籍法官这个历史遗留了》一文。文中说:在两种情况下,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需要有“外籍法官”:第一种情况是当地缺乏适合当法官的人才;第二种情况是当地人普遍对“本地法官”不信任。第一种情况目前已不再适用于香港,因此第二种情况似乎是作为香港仍聘用“外籍法官”的一个较为合理的解释。

回归以来,在香港众多政府机构之中,司法机构是具有最高公信力的。但由于大部分人从没有与法院有任何直接的接触,他们对司法机构的信心主要是来自司法机构以及法官们一直给予公众公正廉明的形象。虽然香港的“外籍法官”曾发生过的一些丑闻,但整体而言,无论在回归前或回归后,主要由外籍人士组成的香港司法机构都能维持公正廉洁的形象。不单是香港社会,就连国际社会亦对香港司法机构给予高度的评价,认为它是香港廉洁、公正、法治、司法独立的象征。因此,回归后香港司法机构继续聘用“外籍法官”,有助于增强外国人(尤其是国际投资者和与香港有商贸来往的人士)对香港的信心。

林峰文章中所分析的,应该也是当年的中共邓小平当局之所以在允许香港“回归”后保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又事实上允诺了香港法官可由非中国籍人士担任的幕后之考量。

林峰先生的文章中还分析说:虽然并没有证据证明“本地法官”的业务能力较“外籍法官”逊色,但是对“外籍法官”的信任程度高于“本地法官”的偏见在香港确实存在。基于这个原因,“外籍法官”一直被视为是香港承诺继续维护法治和司法独立的象征。而这个象征意义在涉及政府或公营机构的诉讼中尤为重要。正如谭伟强指出,如果市民潜意识中认为法院不会公正审理涉及政府或公营机构的诉讼,那么他们循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意欲便会降低。

而相对香港本地居民,香港法院继续聘用“外籍法官”的象征意义,对国际社会更为重要。正如终审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梅师贤爵士指出,香港之所以被称为国际金融中心,实在有赖香港法院的廉洁和地位。再者,在香港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之下,香港法院的判决反映出香港仍能维持是一个法治社会、法院仍以国际认可的司法水平审理案件这两点至关重要。

林峰先生说:在众多“外籍法官”中,终审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对香港维护法治和司法独立的象征意义最为重要。正如一名曾向政府提起司法复核的诉讼人所指出,终审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加强了他们对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的信心,因为他们认为在涉及政府的案件中,“本地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很可能会倾向作出(又或是受到压力而必须作出)有利政府的判决。所以,他们相信审判庭加入海外非常任法官,可以起到平衡“本地法官”的作用,从而降低不公正判决出现的可能性。

也许在反送中运动暴发之前,习近平在着眼香港问题时,也从林峰先生所分析的角度考虑过–为了不失信于港人–这里尤指香港的上层社会,更为了不失信于国际社会。

但是,如今越镇压越反弹的反送中运动,加上香港高等院的“分庭抗礼 ”,更加上刚刚发生的香港区议会选举结果,倒逼着习近平未来的治港对策也只能是“两害择其轻 ”了。

已经有媒体以《民主派压倒性大胜 建制派兵败如山倒》为题,报道刚刚结束 的香港区议会选举结果,其实不妨把标题改为《反共反中派压倒性大胜  亲共亲中派兵败如山倒》。

而正是因为我们外部媒体对这个香港区议会选举结果,以及它对未来香港政局之重大影响的强烈关注,反而把另外一条同样重要的香港新闻内容忽视过去了。这条重要新闻就是,肯定是中国籍的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强调,司法独立得到基本法保障。这等于是间接回应了中共全国人大,对香港高院违宪裁决的谴责。

马道立首席法官星期日晚间,在出席香港大学法学院成立50周年庆祝晚宴上发表讲话时明确表示:香港司法制度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是司法独立,而这一原则"是以最清楚的表达写在基本法里,得到保障的"。他还补充说,基本法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基本政策的落实",应该作为任何批评的出发点。

马大法官的如此公开表态,是否预示着林郑当局的《禁蒙面法》很难在香港终审法院获得重生?我们拭目以待。

而马道立的如上明确表态,也进一步应了笔者上篇文章中所做出的猜测:为了杜绝后患,按照自己的意愿去修改基本法,就像去年按照自己的意愿修改宪法一样,对习近平来说已经是当务之急。

有一位取网名“jz101 ”的文学城网友在笔者的文章后面留言道:“基本法,基本没办法”。虽是调侃,却也道出了事实。

——转自《自由亚洲电台》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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