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辉:推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北京当局意图何在

据9月8日中共中纪委监察网站的报导,近日,中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称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中共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要认识到“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要“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并非是现在才开始。事实上,早在2014年,北京当局就披露存在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也就是行贿者的“黑名单”。该库由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并最终被法院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相关联的受贿罪等信息整理、存储而建立起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按规定进行查询,2014年1至11月,查询主要领域在项目招投标环节。一旦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就要受到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

如今在八年后再度提起建立行贿人“黑名单”,而且将其提到了相当重要的地位,即由中共几大司法监察部门、外加一个统战部联合推出。这说明八年前的“黑名单”并未阻挡行贿人的脚步,而且迄今是愈演愈烈,进而引起了中共最高层的高度重视。在整肃党内受贿高官的同时,中共最高层也将目标锁定了行贿群体。因为在其看来,“行贿作为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因此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至于加入负责港澳台、侨务等统战工作的统战部的主要目的再是清晰不过,那就是行贿的黑名单中也将包括港澳台和海外人士。

北京如此大动作究竟要针对的是哪些行贿者呢?按照《意见》,那就是“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这类行贿行为对政治生态、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和市场规则等破坏较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这类行贿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直接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而且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这意味着行贿者党内党外皆有,涉及的领域也是非常广泛的,而其中的重点目标应该是各类相关企业。对此,《意见》中已经透露。《意见》强调,监察司法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既要严肃惩治行贿,还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在调查过程中,虽然说“要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物”,“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但潜台词是可以对涉嫌者采取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可以采取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可以在确定行贿事实后对其采取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行动。那些行贿的企业家们是否感受到了遍体的寒意?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点出了重点目标企业,尤其是那些“破坏政治生态、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这其中主要是民营企业。由此可以看出,此番推行行贿“黑名单”不仅仅出于经济层面上的考虑,更主要的是基于政治层面的考虑,即某些行贿者已经危及了中共政权。

不久前,中共刚刚整治了阿里巴巴、滴滴和腾讯等大型民营企业,它们都涉及“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罪名,它们的背后亦涉及高层博弈,《意见》中的重点目标企业不应排除它们,而像广州恒大、大连万达、民生银行等在行贿榜上站有一席之地,也丝毫不令人奇怪。此外,香港有哪些企业会上榜呢?

那么,北京重拳出击同时打击受贿者和行贿者,就会杜绝腐败吗?网上《民营企业与行贿犯罪》一文透露,近年来民营企业的行贿犯罪在逐年递增,这既有企业自身原因,也与外部环境有一定联系。主要的一个原因是政企关系不良,民营企业长期处于不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要“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一些民营企业不惜重金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掌握职权的非国有企业人员,贿赂形式从金钱、房产、书画、奢侈品到透露内部消息、建立长期共同合作经营关系、分红、送干股等,花样不断翻新”。

显然,腐败的原因在于制度。缺乏民众、媒体监督的反腐败,中共不管采取什么举措自我纠正,都是收效甚微的,也注定是失败的。或许在某个时间段,官员和企业会有所收敛,但只要缺乏公开的监督,腐败绝不会小视,而且会更为隐蔽。

如屡次荣登“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前几位的芬兰,1971年设立了行政监察公署,监察专员由议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4年。除了总统、政府司法总监等极少数人外,官方身份工作的人,都在其监督之下,其监督权力极大。此外,芬兰的法律明确腐败被视为刑事犯罪的一种,行贿受贿在芬兰受到的惩罚以罪行严重程度划分,从一般性罚款到判处最高达4年的监禁。

至于曾经的香港和新加坡的廉洁也同样是因为有一个强有力的反贪机构,而中共靠一个听命于中南海的中纪委反腐,不过是自欺欺人,一个最为明显的例子是迄今中共最大的贪官江泽民依然逍遥法外。

对此,中共当局也是心知肚明,而在其心知肚明下仍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就颇有用意了。除了排除政治风险,还有就是在经济不景气推行“共同富裕”导向下,再割一遍韭菜。按照《意见》的说法,如果行贿者“积极退赃,减少损失,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是可以从宽处理的。中国的民营企业是否做好准备,迎接新的收割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转自大纪元/责任编辑:刘明湘)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