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法委” 这个怪胎的违法存在

作者: 天晴

政法委”这一机构在中国大陆可以说即熟悉又陌生,中国民众都将其当成手握实权,可以操控公检法的“国家权力机关”,事实并非如此。中共政法委是“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法委员会”和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简称。它是中共的党务组织,是一个凌驾在法律之上的法外组织。政法委是中共迫害、屠杀中国人,实现中共高压统治的一个主要工具。政法委是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指挥系统,610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和实施迫害。公、检、法、司本应是相互独立的执法部门,又有相互监督的作用。在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中,如果有某一个部门敢于坚持真正的法治原则,那么中共迫害的整部机器就出现了脱节。凌驾于公、检、法、司等之上的政法委、610在法外通过“政法委联席会议”从整体上控制和协调公检法司,迫使这些部门在迫害法轮功上步调一致。

本文从历史沿革的角度浅析“政法委”,从“政法委”这个角度揭露邪党的邪恶本质。

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就是政法委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其全称是邪党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只是邪党组织内设的一个“委员会”,其存在本身是违法的。

1956年7月至1980年1月,邪党先是设立“中央法律委员会”,后改为“中央政法小组”。共经历了24年。1980年1月,邪党设立“中央政法委员会”。1988年,国家进行机构改革,实行党政分开。1988年5月19日,“中央政法委员会”被撤销,中共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但大多数省级以下邪党党委政法委员会并未随之撤销。到1990年3月,邪党又恢复设立了“中央政法委员会”。1991年2月,邪党中央、省、市、县级均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

1999年6月,中共邪党成立了610办公室,与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同时,还有“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与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合署办公是指一套人马、两块牌子。2018年3月份,邪党中央彻底取消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及“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部职责交由“政法委”,并将“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610)职责划归政法委、公安部。

对于政法委的合法性一直存在质疑和否定之声,有人明确指出:“政法委是党内机关,由党的政法委书记统管国家的公、检、法执法机关,同‘依法治国’的方针相抵触”。这样还是“党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在1987年的邪共十三大甚至已经决定撤销各级政法委。但这项决定后来被搁浅。

1999年7月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后,“政法委”一直扮演着共产邪灵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的人间幕后操盘手,直接操控、指挥公检法人员迫害法轮功学员。

一、国家机构体系设置中没有“政法委”

 

在国家机构体系的设置中:公安系统、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都是互相独立的,公安系统隶属于国务院,而法院、检察院系统直接对应着人大及常委会,在国家机构体系设置中根本就没有“政法委”这个机构,也就是说政法委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是公检法的上级管理部门。

二、“政法委”在邪党内部也是违法的存在

 

邪党的《党章》关于邪党组织及其职权的规定中也没有“政法委”这个组织的名称。邪党的党章只规定了三种内部组织:一是邪党中央委员会及各级党委,二是邪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三是邪党中央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邪党内部并没有设置各种直接领导某一领域的专门机关,如其《党章》所言:“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的体现。

三、“政法委”的存在违反《宪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等诸多国内法

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准则,是任何机关所执掌的国家权力,都必须经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或认可的机关是违法的存在。宪法没有授予任何机关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进行领导和干预的权力。政法委统一领导侦、控、审在内的司法工作,是对法治社会一切基本程序的否定,司法独立是宪法原则,然而在一套表面的公检法分工协助、独立执法的背后,政法委凌驾于宪法之上的不受制约的权力,违反了“依法治国”这一《宪法》规定。

《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法委涉及违反《宪法》等其他法律的条目众多,不再一一列举。

四、政法委的存在违反了中国签署的国际条约

下面引自阐述司法独立原则的一些主要国际条约和文件的规定:

1、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一项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2、1983年在加拿大举行的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大会通过的《司法独立世界宣言》,规定“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

3、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于1985年制定、并经联合国大会决议核准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其中规定:“司法独立应该由各国以宪法或法律加以保障,尊重并遵守司法独立是所有政府及其他组织的义务”。

4、1987年8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规定“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判”。

5、198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审判人员、陪审员和陪审技术顾问的独立性及律师的独立性的宣言草案》,其中对将法官独立的解释是“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的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和出自何种理由。”

6、1995年,34个亚太国家最高法院院长(或首席法官)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司法独立的宣言》(又称《北京宣言》)。该宣言指出,司法机关应该在公正地分析事实和理解法律的基础上依法审理案件,而不应该受到其他任何因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司法机关对一切具有司法性质的问题,享有司法管辖权。

国际法学家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则》,指出“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制作司法判决等活动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与其良心的命令”。

五、从行政法角度看政法委存在的违法性

对于公权力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政法委的职能和职责从法律角度未对其进行任何授权,其无权干涉行政、司法机关。其干涉行为违反了《宪法》等诸多法律的规定。

政法委从表面上讲有个协调公检法的职责,该职责仅是协调并非领导、指挥,但是也没有合法的授权,仅仅是邪党内部对这个“政法委员会”的职责界定,这个界定本身也是违法的,上文已经谈到了政法委在邪党内部设置角度讲都是违反其《党章》规定的。

各地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主要部门领导都在政法委中兼职。在对法轮功的迫害中,政法委是幕后决策者、操控者。曾经有中国大陆某地法轮功学员数人被非法关押,公检法递交迫害材料的时候,分别建议缓刑、有期徒刑三年等,结果刚刚上任的政法委书记大笔一挥:全部重判!最终判刑年数升级为有期徒刑三年、五年、八年等等。公检法人员在构陷、枉判法轮功学员时经常说:我们说了不算,“上面”说了算。确实,有的时候是政法委在操控,公检法人员只是政法委手中的棍子。

政法委这个怪胎是彻头彻尾的违法存在。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原文链接:浅析“政法委” 这个怪胎的违法存在 

(转自明慧网/责任编辑:刘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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