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健康檢查費用 綜所稅不可列舉扣除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六日電)財政部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做的一般性健康檢查,與醫療行為無關,不可在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項下列舉扣除。但如果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者,可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醫藥費的列報,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9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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