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原副主席潘逸陽判20年

【新唐人2017年04月19日訊】週三,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以行賄受賄罪判處潘逸陽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潘逸陽曾先後多次向令計劃行賄數百萬元。

判決稱,潘逸陽1999年到2014年,擔任中共江西省委常委、贛州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常委、政府副主席等職務期間,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601萬餘元。2000年到2013年,先後多次給予時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辦公廳主任令計劃財物,共計761萬餘元。

2014年9月17日,潘逸陽落馬,是內蒙古第二個落馬的省部級官員。

港媒透露,潘逸陽被「雙規」後,還交代了吳官正和曾慶紅親信蘇榮的問題。據報,潘逸陽與江派常委劉雲山也有關係。

相關文章
評論
新版即將上線。評論功能暫時關閉。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