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司法下月起推行民事纠纷调解

【新唐人2009年12月30日讯】香港司法机构发出有关调解民事纠纷的实务指示,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实务指示,法院应该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鼓励诉讼各方采用更省时、更经济的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林文瀚表示,虽然民事诉讼可以解决纠纷,但往往在私人纷争中,当事人因不清楚诉讼的代价而导致要承担更大的经济损失。

他指出,《实务指示》适用于大部分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开展的民事法律程序。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林文瀚:“很大程度都取决于争拗双方的态度和他们可以接受的空间有多少。但是如果用一个笼统的案件类别来看,我个人看法就是,比如一些家庭里面的纠纷,或者一些遗产的争拗,和邻里的纷争都适合调解。”

另外,一些涉及公司内部纠纷,以及金钱方面赔偿的人身伤亡案件也都属于适合调解的案件范畴。林文瀚表示,调解的协议就是合约,已经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事人也可以寻求进一步保障。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林文瀚:“如果有一个诉讼已经在这里的时候,就可以将大家同意的条件转变成一个法庭的命令,可以和普通的法庭判决一样去执行。”

《实务指示》生效后,市民如展开诉讼,都需要表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不愿参与调解的人士也需要提供理据。

林文瀚解释,鼓励调解并不是要减低诉讼案件或减少法官的工作量。受理案件的调解员都是司法机构以外的专业人士。一般调解需大致两三日时间,收费平均每小时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

位于高等法院大楼的调解资讯中心会于下月4日起投入服务,免费为有兴趣人士安排调解讲座,并处理与法庭有关的调解服务的查询。

新唐人记者辛玲香港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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