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何清涟:中国现代化的陷阱(五十二)

【新唐人2014年1月21日讯】【导读】1997年,一本后来被称为是“改变世界对中国经济改革评价”的书稿,在历经一年多,辗转中国九家出版社后,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删去了数万被认为是敏感的文字后,这本书以《现代化的陷阱》为名在中国大陆出版。此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上至官员下至工人争相阅读,使它成为学术著作中罕见的畅销书,并很快在中国大陆被列为禁书。何清涟女士在这部著作中对中国的经济改革,以及改革后的社会状况做了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说这是一部中国的改革史,但与官方的歌颂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现代化的陷阱》的修订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由美国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结合她到海外后所获得的最新资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书近三分之一的内容。2005年何清涟女士为德国版再次对《中国现代化的陷阱》进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国《纽约书评》(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发表长篇评论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这本书。随之美国《远东经济评论》、《新闻周刊》、《时代周刊》等二十余家报刊杂志也予以报道。英国、法国、挪威、纽西兰、瑞典、荷兰等国的报刊杂志电视台等也都采访过本人,并对此书做过报道。该书当年被全国众多报刊列为中国畅销书榜首,亦被席殊书屋举办的一次由全国五十位著名学者担任评委的民间学术评奖活动评为1998年度中国十大好书之一。该书在2000年中国的“长江《读书》奖”读者评选中被评选为最佳书而获“读者著作奖”。 2002年11月,《现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书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即《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于2004年1月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出版修订版。2006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德文版由德国汉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这里连载的是何清涟2005年为德国版出版而重新修订的版本。

(接上期) 第十一章 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总体性分析

二、其它社会各阶层的地位与现状

1、中间阶层的不发达状态

这里所讲的“中间阶层”主要是用两个指标衡量,一是职业的社会声望,二是收入水平。这与西方国家所谓的中产阶级范畴相似,在80年代,美国这一阶层占从业人口的比重是33%,日本是28.7%。目前,中国的中间阶层在从业人口中的比例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中产阶级的比例。同时,由于中国的中间组织极不发达,这一阶层无法通过制度化的管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中国的政治与社会生活中还看不到他们对社会的明显影响。

从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社会转型期的种种政策缝隙给许多社会下层成员提供了机遇,知识阶层的职业和社会地位相对下降,而机关干部、服务业员工的声望和地位却相对上升。但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一些技术密集型产业进入中国,一些科技型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迅速市场化,其经济地位及社会声望迅速提高。目前,处于中国的中间阶层上半部分的,包括高级知识分子(大学教授与研究人员)、中小型国有企业经理、中小型私有企业主、外资的白领雇员、国家垄断行业的职工等,共2,930万人左右,占从业人口的4%。处于中间阶层下半部分的是一般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人员、律师、大中学教师、普通的文艺工作者、新闻从业者、机关干部、国有及集体企业中下层管理人员、个体工商业者中的上层等,共约8,200万人,占从业人口的11.8%。(注11)在中间阶层里,除了部分中小型私有企业主、国有中小型企业经理、个体工商业者及国家垄断行业的部分职工外,大都有较好的文化素养,也具有积极向上的精神。

但是,中国现阶段的“中间阶层”就其社会属性来说,有三个方面不同于西方社会的中产阶级,首先,中国的中产阶层在政治上对现存政治体制具有极强的依附性,他们与中共政治体制是“皮”与“毛”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他们没有独立的政治诉求并认同现行体制;其次,在公共领域完全被政治精英集团所垄断的情况下,他们没有任何制度化管道参与公共领域的活动,无法对社会公共事务施加影响。 第三,中国的中产阶层没有独立的群意识,他们甚至不知道自己共同的利益诉求是什么。 目前有关中国中产阶级的讨论,主要是从经济收入上考察这个阶层,基本没考虑到另外两个指标,即阶层的“群意识”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

2、工人阶层经济地位的边缘化

本文所讲的工人阶层不是中国宪法中所说的政治意义上的所谓的“工人阶级”,而是按职业及相关的社会经济地位来定义的社会阶层。中国传统的对工人阶级的定义主要是指国有企业的职工。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中国的工人阶层其实已包括两类人,一类是国营与大集体企业的职工,另一类是在“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这两类职工与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机构、与经营者或资方及其代理人的劳动关系完全不同,因而形成了几个不同的群体。

在民主国家里,统治精英的合法性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民主制度的基础之上,执政党从不声称自己是某个特殊社会群体的代表。而中国的工人阶层与国家的关系却十分特殊。中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国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中国共产党坚称自己是工人阶级的代表,政府官员自称为人民的“公仆”,知识分子则被称为“脑力劳动者”、归入“工人阶级”这一范畴。这种划分混淆了最起码的利益关系。事实上,在社会现实中知识分子与工人这两个阶层的利益从未一致过。尤其需要说明的是,自1949年中共建国伊始,高度意识形态化的政党化国家的利益与知识分子及工人的利益也明显地不一致。改革前的历次政治运动中,工人总是被共产党利用来打击知识分子。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工业劳动力可以被区分为核心与边缘两大部分,前者是国营企业的正式职工,后者是城乡集体企业的正式工和临时工,仅占工业劳动力中很小的一部分。在这一时期,工人与国家的关系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管理方与工人在车间发生的工作关系,即生产关系、劳动过程、工人控制生产过程的问题等;二是在国家主导的再分配过程中,工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涉及到工资、医疗保险和养老金等。尽管共产党的理论不承认工人与国家之间有利益冲突,但实际上工人与国家的利益并不一致。双方的利益冲突主要不是针对劳动制度,而是源于严苛的政治专制下的全面控制。在党支部与党员的严密监督下,普通职工没有个人生活空间,甚至私下里说的话也可成为被打成“反革命”的依据。1976年在北京发生的“四五运动”中,就有大量工人参加,这是当时工人中的觉悟者反对政治控制的表现。此外,在提职、提薪、分配住房等社会资源的过程中,工人与管理层之间也有摩擦。但在生产过程中,工厂管理层对工人的控制相当松散,工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工作,所谓的“国有企业无效率”指的就是这种状态。改革以前虽然没有中产阶级,但国营企业工人却实际上处于“类中产阶级”的地位,其主体是国营企业的职工和党政事业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当时建立的严格的具社会排他性的户籍制度,将农民排斥于城市居民之外,维护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设置了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障碍,由此产生了中产阶级的替代物──工人阶级这一“类中产阶级”。

改革开放以来,工人阶层这个“领导阶级”正经历着被逐渐边缘化的过程。目前,除了欧美国家在华企业的白领员工之外,其余的几类工人群体均因利益减少或受损害而处在不安之中,全国到处发生小规模的抗议甚至骚动。虽然在改革过程中政府开放了劳动力市场,国家对个人空间的控制逐步弱化,个人家庭生活不再为国家所关注,职工现在可以私下批评政府,不必再担心为此坐牢(在公开场合的批评除外),但国营企业工人的地位大大下降,日益丧失了其原有的“类中产阶级”的地位,其结果是社会中间层的大大萎缩和社会下层的迅速膨胀,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长。

在改革过程中,过去那种国家与工人之间的直接依存关系已经改变。现在,在国家和职工之间楔入了一系列中介因素,即官僚机构、地方权力层与资本。随着产业关系模式的多元化,工人与厂方的关系也出现了以下几种类型,不同类型企业中工人的境遇也大相径庭。

第一是集体协约型,这种关系多出现于国营与集体企业内,涉及到70%左右的职工,约1.2亿人。这些企业虽设有管理部门、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但并不能形成企业内部关系的互相制衡。企业的经理时常兼任党的书记,工会主席却没有必要的权力。由于意识形态上认定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厂长)和工人都是国家的雇员,因此管理人员与工人享有同等的参加工会的权利,而厂长本人也成了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这种内部机制赋予厂长经理极大的专断之权。从近几年集体劳动合同履约的情况来看,不少企业的集体合同有如纸上谈兵,有的完全是形式化的东西,有的甚至有虚假成分。更有一些企业经营者将劳动合同视为一纸虚文,根本不按合同条文办事,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的事,在实践中却可以反其道行之。例如,长春某企业的集体合同中规定,对职工实行行政处分时,要请工会参与核实、签署意见,工会的意见是最后裁决。但当该企业领导人处分一位职工时,工会主席提出了不同意见,该领导不但不听,反而免除了工会主席的职务。这种情况并非个别现象。因此,大多数工会主席对行政违约行为不得不“谨慎”对待,用他们的话来说:“集体合同的确是带有法律性的契约,但涉及行政责任问题谁敢去对质?还要不要饭碗?”(注12)

另一方面,在80年代,国营企业主管的主要精力都用来对付工人要求维持或增加物质分配的压力,并未把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作为其首要任务。进入90年代后,在市场的压力下,国有企业设备陈旧、资金短缺的弊病日益严重,产品缺乏销路,因贪污腐败而使资金流向非国有企业或经营者小集团的个人腰包。再加上中央政府财力萎缩,无力补助国有企业,于是出现了一种企业发展上的恶性循环,失业工人逐渐增多。到1999年,失业的阴影已笼罩在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头上。虽然政府公布的失业数据始终徘徊在1,200多万,但实际上失业工人的总数远远超出这一数目。不少学者的研究成果都指出,失业的规模远高于官方数据(有官方经济学家在国务院会议上说漏嘴,称“尽管有4,800万下岗工人,但不会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随着国有企业的亏损面的进一步扩大,失业总数还在不断上升。甚至连工人中的“贵族”,具有特殊政治地位的全国劳动模范的处境也十分困难。部分“劳模”已经失业,一些离退休的“劳模”收入偏低,甚至拿不到退休工资;部分“劳模”看病难、得不到诊治;他们的住房等基本生活条件也很差,全国“劳模”总数中2.7%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注13)

第二是西方工业化国家的企业在中国建立的合资或独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这类合资或独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企业总数并不大,全部欧美资本仅占中国外资总额的10%左右,其雇用人数也有限。这类企业的重要性在于,它们被看成是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中介,能为中方管理人员提供出国培训的资金,或在大城市建立的外国管理学校里向中方管理者传授新的管理知识。这些努力无疑将产生一定的效果。在这类企业中,无论是外资方还是中方都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是一种非对抗性的、双方协商式的、可以成功地凝聚工人向心力的最好的管理方法。这类企业因拥有充足的资金,因此能支付较高的工资、提供更清洁、先进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给工人提供优厚的住房条件与其他待遇。所以,这类企业的工人常常是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羡慕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工会、党支部和中方经理结成了统一战线,将外资合伙人视为提供福利之源,这种看法与国营企业经理对国家的看法差不多,而企业的管理层与工人的关系往往是非对抗性的。实际上,工人的不满情绪常常不是针对外国雇主,而是针对中方经理,埋怨他们低能、腐化、任人唯亲。目前虽然也有对欧美企业超时工作及劳工工作环境的投诉,但在目前这种状况并非普遍现象。(注14)

第三是亚洲国家(或地区)“三资”企业与中国本地的私营企业内劳资关系的“返祖”现象,(注15)所谓“返祖”是指劳资关系退回到19世纪工业革命时期的状态,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对此有淋漓尽致的经典性批判。在这些企业里,工人们报酬微薄,往往被迫每天连续工作10至12小时乃至更长时间,周末不能休息,上厕所限定为3至4分钟、且有次数限制;工人的工作条件既差又不安全,许多生产有毒产品的企业根本没有任何防毒设备,工伤事故频繁;甚至因没有消防系统或消防系统太差而导致失火,使数十人死亡。此类事件已曝光多起,在台资和韩国的三资企业里此种情形尤其突出。在东南沿海地区如深圳、东莞、南海等地的三资企业里,劳资冲突的发生率相当高。(注16)广东省劳动厅虽然发布过劳动保护法,但外商却从不认真落实这些法规。

如何处理这类劳资关系,是中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非常尴尬的问题。中国号称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应当享有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大多迁就外商;还有不少地方的基层干部为了自身的利益,与外商保持友好的私人关系。在诸种利益的牵引下,他们尽管非常了解三资企业中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状态,却从不干预。即使有大胆的媒体闻讯采访报道,他们也多半采取不合作态度,甚至干扰记者追踪真相。当严重的事态(如大火烧死了工人)发生后,事后的追查往往发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干部根本未按规定督促外商装置消防设施。可是,在“不打击投资者的热情、保护地方经济增长”的借口下,地方政府往往对这类问题置若罔闻。

在工人阶层中,这类企业的工人是最无助的阶层。他们远离家乡与亲人,一般都求告无门。1999年8月,笔者就职的报纸曾登载记者采写的一件久而未决的劳资纠纷,该报道事实准确,但报社还是接到了该厂一位白领受命打来的电话。他在电话中不谈事实准确与否,只一味威胁说,“你们这样打击投资者的热情,立场到哪里去了?”在长达半小时的电话中,这位白领雇员对同为雇员的“打工仔”根本没有任何同情心,令笔者十分寒心。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及劳资关系中新问题的出现,政府应当通过立法限制企业在这方面的不当行径。其实,中国现在已经有一些初步的关于保护劳工权益的法规,问题是如何才能将法规落到实处。这就需要让企业内的弱势群体有自己的利益诉求组织,这绝不是目前流行的“加强工会权力”之类的空洞口号所能做到的。1999年11月1日,《工人日报》在头版显着位置刊登了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对中国工会组织代表的长篇发言。该文中有“工会与党完全一致的话,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的说法,但这被视为“严重政治错误”。第二天,该报不得不公开承认报道“严重失实”,再次发行了修正版,将尉健行的上述说法删掉。嗣后,《工人日报》社长翟祖庚和主编张弘遵还被指为失职而遭到撤职处分。从这一事件中不难看出工会在社会中究竟居于什么样的地位,能起什么作用。

3、处于困境中的农民阶层

中国的农民在改革之初是受益者,获得了经济自由,也提高了收入。但改革的重心转移到城市后,一些研究“三农”(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学者就一再指出,中国的农业已变成一个没有剩余的产业。同时农民面临着三大问题:第一是负担过重,这首先与基层政府设置的“七所八办”等一系列臃肿的机构有关,征收的农业税根本无法养活这些机构的人员,这些机构就对农民横征暴敛;其次与农村基层干部的工程摊派有关,许多干部为了表现“政绩”或中饱私囊,不顾农民的承受能力而大兴公共工程,其费用均由农民承担,农民不堪其苦。一个最恶劣的例子是,广东一个村庄竟兴建了100多座完全用不着的公共厕所。第二是农民收入偏低,在落后的耕作方式下农产量已基本上达到了极限,人多地少,农民的收入将长期无法提高。第三是农村基层政权的职能与农民的利益间存在着尖锐矛盾,每年收粮派款、推行计划生育都要诱发不少摩擦事件。农民的民主权力得不到保证,村民选举多流于形式,村务公开的只是少数,不少农村基层干部有贪污腐败行为。更为严重的是,不少农村基层政权已落入地方恶势力之手,农民饱受乡村流氓的欺压。

4、庞大的社会边缘化群体

上述的工人阶层、城乡两栖阶层、农民阶层共有4.8亿人,约占从业人口的69%左右。(注17)但他们基本上还算是处于就业状态,对于文化素质不高且难以适应社会变化的这些社会群体来说,能在剧烈的结构性失业时期暂时性地保住“饭碗”,已算是较好的处境,因为他们随时可能掉落到一个更为低下的已被边缘化了的社会群体之中。据估计,中国现有的城市失业人员和农村的困难户有1亿左右,(注18)占从业人数的14%左右。换言之,把工人和农民阶层以及失业人员和农村的困难户合并计算,现有人口的80%以上处于社会下层与边缘状态,这种社会结构将是社会不稳定的根源。从1988年以来,每年的刑事发案率逐年上升,自1996年开始进入了犯罪的第五次高峰。(注19)

国营企业工人的失业问题显然不是暂时性现象。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变,设备落后、死气沉沉的国营企业必然被逐步淘汰。有人认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投入的外资将带来1,000万个就业机会,可缓解目前的这种痛苦的失业压力。这一预测只说对了一半,因为,即使那1,000万个就业机会能够兑现,所需要的也是受过专业训练的高素质劳动力,却无助于缓解目前的结构性失业现象。这种结构性失业与低素质劳动力的过度供给密切相关。目前,农村里有数亿没有机会得到任何职业训练的劳动力,无法进入新兴的技术密集型行业就业。同时,城市里国营企业的失业工人的就业前景也不乐观,他们的中学时代适逢文革,文化知识学得很少,如今年届中年,转行困难,却被他们一向依靠的国有企业遗弃。腐败肆虐使得国有企业改革成了贪官污吏积累财富的最佳捷径,其结果是企业大批倒闭,数千万职工被甩到社会上。

不少传媒谈到失业工人的处境时,往往认为失业工人再就业难,与他们太娇气、对职业挑肥拣瘦有关。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但并非所有的失业工人都是如此。还有一些专家则站在一旁冷酷地论证:社会转型期需要一些群体付出代价,失业工人应该为国家的改革作出牺牲。这些话明显是站在强势集团的立场上说话。但其实只要对中国的人口与劳动力结构,以及中国现在正面临的产业结构转型有清楚了解的人都知道,这一痛苦时期只有等到这一代人完全从历史上消退才能结束--这还得有一个前提,就是中国人口进入零增长或负增长。这批失业工人既不可能回到原来的就业体制中去,也不可能进入新的朝阳行业,他们是被现代化过程甩落的群体,而且数量庞大。目前,这一代失业职工的困难不仅仅是失业与无收入,还普遍地面临着子女升学就业的压力。随着“教育产业化”政策的推出,教育收费的门坎逐步提高,下层阶级都感到难以支付日益提高的学杂费,已被边缘化的失业职工就更无法支付,而这两个社会群体又恰恰是多胎率较高的生育群体。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为了避免“贫困的代际传递”,还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减轻这些人的后代在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

通过来自一些地区的调查报告,可以了解到目前失业职工群体与社会秩序不安定之间的关系。一份对江苏苏北地区1991年以来发生的197起失业职工犯罪的调查表明,失业职工可能成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来源,必须引起社会的高度注意。该文作者总结出失业职工犯罪的五大特点:第一,犯罪类型主要侧重于恶意谋财型犯罪,与失业后失去经济来源有直接关系(在197起犯罪案件中,盗窃60起、抢劫24起、诈骗12起、敲诈勒索9起、贩毒5起、强买强卖的流氓犯罪26起、强迫、容留、组织、协助他人卖淫9起,占70.2%);第二,失业后1至2年内是犯罪高峰期,在收入微薄的特困企业职工中尤其突出;第三,犯罪主体以男性青工为主(在此项调查中,35岁以下的青工的犯罪人数为162人,占80.7%,其中绝大多数是男性);第四,失业前无一技之长,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第五,参与团伙作案的比重高,由于以往工作上的协作性与业务上的关联性,失业工人比农民更容易形成作案团伙(在这197起案件中,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人介入了团伙犯罪,并有10多名为首犯)。(注20)四川省劳教局1997年的一份报告则说明,随着城市失业现象的增多,城市犯罪人口增加了。该省收押的犯人中,1994至1995年间,来自农村的占75%左右,文盲、半文盲比例较大;但是,1996年1至10月间来自农村的劳教人员的比例下降了20.7%,而来自城镇的劳教人员的比例3年来却上升了23%左右。(注21)

现在,大量游荡在城市及其郊区的农民成了城市刑事犯罪活动的主体。北京、广州、深圳等大城市的犯罪人员中,外来的“三无”人员高达75%至90%。广东省劳改部门的一份报告说明,该省收押的外省犯人中,来自四川、湖南、广西、贵州四省的罪犯占半数以上,其中来自农村的犯人占90%以上;犯案中财产型犯罪占88%以上(盗窃罪48%、抢劫罪占40%);案犯的文化层次偏低,60%的人只上了一二年学。(注22)四川是中国的人口大省,湖南毗邻广东,贵州、广西是贫困地区,这些地方的外流人口一向居中国各省前列。

一些调查者对这个犯罪群体做过深入的局部调查,提供了难得一见的详细资料。例如,江苏省句容监狱的一位管教干部调查了其管下的202名犯人,分析了当前农民犯罪的人员构成、犯罪行为和心理特点。他指出,犯罪人员的构成有“三多”现象,即未婚犯人多(64.5%),有技术的犯人多(59%),“二进宫”(指刑满释放后再次犯案入狱者)的犯人多(16.5%)。其犯罪特点是,由伪装隐蔽转向公开化,由窃盗向匪帮转化,由单独作案向团伙作案转化(其中以盗窃、抢劫、流氓团伙的人数居多,这些团伙大多形成了组织,有活动计划、人员分工、任务指标、销赃地点、分赃标准等),由特长便利转向智能化--这已成为农民犯罪的一大新特点,如借开中巴熟悉沿线情况的便利多次施盗,用修理摩托车的技术特长偷窃,倒换他人摩托车的要件,藉走村串户修配钥匙之机开锁入室行窃等。(注23)

该调查者还专门分析了农民犯罪的心理特点,认为犯罪者已由心理失衡转向“代偿化”(补偿心理)。前些年中,许多心理失衡的农村犯人在犯罪活动往往有心理发泄的特点,但一般尚能自我约束,避免过分地触犯刑律;但1996年以后入狱的农村犯人中,许多人犯罪时的种种代偿行为已冲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且往往是故意为之。有的犯人说,别人活得潇洒有意思,我却潦倒寂寞,所以要找一些有刺激的东西玩玩,即使犯罪了,也好换一种形式体验人生。这位有长期管教工作经验的调查者认为:“众多深受贫穷之苦、渴望发财的农村青年,对市场经济的理解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非理性色彩,把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追求曲解并定位于金钱和享受方面。一旦价值观错位,就极易形成颠倒的是非观,贪婪占有的‘幸福’观,亡命称霸的‘英雄’观,低级下流的寻乐观。这些价值观念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并以一定的结构形式支配着犯罪行为。(注24)河南省监狱局的一位研究人员也在其调查报告中指出了相似的现象。(注25)

现在,在中国的流动人口中已经形成了为数不少的黑社会组织,日益增多的无业人员为黑社会组织提供了庞大的后备队伍。其中主要是地缘型黑社会组织,此外,也出现了血缘型(按成员间的血统关系而组成)与业缘型(在成员间某种犯罪职业的联系的基础上形成)黑社会组织。(注26)地缘型黑社会组织一般依原籍的省、市、县、乡组成,比较有名而已被取缔的有上海的“新疆帮”、广东的“北京帮”与“白鲨帮”、江西的“赣州帮”、山西的“狼帮”等。这些地缘型黑社会组织的基本成员是企业职工、待业青年或农民,一般均为朋友关系,但也有部分黑社会组织已形成了较严密的仿直线制组织结构,并制订了严格的组织纪律,成员之间等级较明显,常以虚拟的血缘关系作为维系组织的纽带。目前,黑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大,并已在一些地区与社会底层成员中成为一种“公共权威”,并与当地政府的一些官员相互勾结、相互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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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1:杨继绳,“中国当代阶层结构的总体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9年秋季号。

注12:《工人日报》,1997年2月24日。

注13:、全国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全国劳动模范现状调查”,《中国工人》,1997年5月9~12日。

注14:A Report by China Labor Watch:“The Kohler Company’s Factory in Foshan, China: Dangerous Working Condition, Long Hours and Little Pay.” 2005年6月,http://www.chinalaborwatch.org /.

注15:本段依据下列资料写成:长平、余刘文,“周立太代民工泣血上诉,近百起工伤案陆续开庭”,《南方周末》1999年11月26日第1版;赵云胜、刘如民,“我国职业灾害的概况和对策”,《劳动安全与健康》,1996年第1期;肖希康,“来自煤城染血的劳动安全法制报告”,《江西劳动》,1995年第2期;河南郏县(Jia County)劳动人事局姬文生、李俊闯,“浅谈私营企业雇工权益被侵害的主要表现、原因及对策”,《劳动内参》,1997年第4期;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关于维护‘三资’、乡镇、集体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提案”,《劳动保护》1997年第5期;“1996年全国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劳动保护》,1997年第6期;唐灿,“城市外来女民工的双重身份与歧视”,《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4期;刘渊源,“展翊厂黑幕重重,打工仔危机重重”,《羊城晚报•新闻周刊)》,1998年10月22-28日;“强令七女工脱裤验身,一台资企业侵害职工人身权益”,《上海法制报》,1998年7月22日;“王法何在,公理何在”,《报刊文摘》,1998年7月27日。

注16:中国劳工观察:“珠海市数千制鞋工上街反血汗工厂”,2005年7月6日;“痛苦的玩具-合艺工厂调查报告”,2004年2月,均见http://www.chinalaborwatch.org/。与此相类似的事例在该网站上可以查找到许多。

注17:、出处同注11。

注18:这一数据不包括无业可就的人员,因为从未就业者不在此统计口径之内。

注19:曹风,《第五次高峰──当代中国的犯罪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9年。

注20:刘中伏、张清鸿,“对197起待岗职工犯罪案件浅析”,《犯罪与改造研究》,1997年第5期。

注21:四川省劳教局,“四川省近三年来劳教人员的调查与分析”,《犯罪与改造研究》,1997年第9期。

注22:尹华飞,“广东省对外省籍罪犯改造工作实践与思考”,《犯罪与改造研究》,1997年第8期。

注23:史修贵:“关于‘严打’新收押犯中农村青年罪犯情况的调查”,《犯罪与改造研究》,1997年第3期。

注24:出处同上。

注25:张南燕,“农民罪犯的构成、思想特点及改造对策”,《犯罪与改造研究》,1997年第7期。

注26:雷冬文,“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形态”,《湛江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4期。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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