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犯复出当官又受贿 党媒:还是临时工

【新唐人2017年04月11日讯】浙江一官员22年前因受贿被判刑,之后竟然又出任副局长受贿被抓。日前,中共党媒就刑事犯还能复出当官给出的解释是——“聘用人员”。

4月10日,中共喉舌人民日报客户端的一篇报导《官员22年前受贿获刑 复出后任副局长再受贿》被各党媒转载。

报导称,近日,浙江宁波余姚一官员杨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31万元(人民币.下同)。

判决书指,杨某曾因犯受贿罪,于199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0年获假释出狱,2002年3月刑罚执行完毕。

根据判决书,2007年8月,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余姚市某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为宁波某有限公司在拆迁补偿、土地安置、权证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闻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09年上半年,杨某再次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为余姚市某设计院在土地安置、权证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设计院负责人俞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09年7月,杨某利用担任余姚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物业费结算、卫生绿化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中国新年前,杨某以债务免除的形式收受陈某所送现金8.5万元。


杨某判决书。(网页截图)

杨某于2016年10月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24条第1款,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而杨某何以受贿获刑期满后又再次任职副局长?

党媒《人民日报》对此解释是:根据余姚市检察院2016年10月18日发布的消息,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杨吉华(聘用人员)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并已刑事拘留。杨吉华正是本案中的杨某,属“聘用人员”。

讽刺的是,去年12月1日,《人民日报》官网人民网还转载中青网报导“‘临时工’再也不能成为替罪羊”,对中共权力部门惯用“临时工”来“背锅”与“扛雷”进行批判。

该消息引起网民热议。有网民表示,“狗永远都改不了**的”。还有留言对中共官场的腐败表示感慨,“有那个东西(钱)什么都可以办的”,“有案底,还能提拔副局,这里面的故事比受贿好看吧?”;“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们做不到”。

(记者云涛报导/责任编辑: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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