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敏:山东省高院也被长生疫苗攻陷?

7月29日晚间,长春市公安发公告称,长生董事长高俊芳等18人被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批捕。

而在高俊芳等人此番被批捕之前,27日深夜证监会公布退市新规,将“公众健康安全”等触发因素纳入,且即日起生效实施。舆论普遍认为,证监会这新规无疑是为长生量身定做的,同时给正处在风口浪尖上的ST长生拉响了退市警报。

其实自长生疫苗出事后,就有舆论质疑像这样的公司当初怎么上市的,有记者则在调查中发现,长生曾被经销商指控在2015年借壳上市时有粉饰业绩的行为,如果该指控属实,则意味着公司在借壳上市时就有造假。长生上市有无发行系统的绿灯通行有待媒体深挖,但得益于山东高院的判决应该是明显的。

近来有一份重新引发关注的判决书,内容是关于长生狂犬病疫苗曾在2005年致人于瞎而于2013年发生诉讼。根据山东省高院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鲁民提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2005年,山东人夏富兴因狗咬伤在润光公司卫生所接种了长生生物公司的狂犬疫苗导致眼睛致残,法院判决润光公司赔偿47万多元。润光公司赔偿后,向长生生物公司追偿,一审二审均支持作为生产疫苗企业的长生公司应赔偿润光公司。于是长生公司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最后,山东省高院提审本案,直接判决长生生物公司无需赔偿一分钱。

网上有律师博文分析指出,本案在山东中院一审和二审均采纳鉴定意见,认定注射长生狂犬疫苗和夏富兴的眼睛残疾存在关联性。而高院法官认为,长生生物公司生产的疫苗没有检验合格证明,但不能推定为不合格,是高院法官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否定《产品品质法》,也就是以食药监局的一个《通知》,来否定经过立法的《产品品质法》对产品品质的基本规定。

看到这里,或多数人会兴问山东高院大法官是法盲。其实司法系统这样的问题由来已久。如对法轮功学员的定罪是以不具法律效力的两高“解释”,指控时说触犯刑法第300条,但起诉书中没有一句说明如何触犯刑法300条的规定,而是用两高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但两高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所以对法轮功学员迫害与判刑全部都是违法的。

回到长生疫苗这起至盲案,高院法官对核心事实的否定,即对于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关北京法源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被鉴定人脑部病变与其注射狂犬疫苗存在关联性”,山东高院法官也是以原卫生部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规定直接否定司法鉴定。

此案在2015年审理当时,对长生而言,问题不在于区区47万的赔偿金,而是生产的疫苗致残被判有责,属于重大事故,可能就上不了市,那将是数十亿的损失。而高院再审申请一般是非常难的,但长生狂犬病疫苗致盲案在山东高院走的很顺利,几名法官也对其做出非常有利的终审判决。

长生公司巨额“推广费”据称攻陷众多地区的防疫部门,媒体报导也指出长生行贿过山东防疫站官员。在官方证实长生生产的25万2600支不合格疫苗全部流向山东时,就有舆论质疑山东疾控有腐败,要求公检法介入。只是三年前判决长生疫苗致盲不用担责的山东省高院法官,是否也早被攻陷?

──转自《大纪元》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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