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賄選無罪判決確定 羈押男子判冤獄賠償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十四日電)嘉義縣柯姓男子今年一月間,依涉嫌收取買票賄款,被羈押八日,最後經台南高分院判決無罪確定,向嘉義地院聲請冤獄賠償,地院審結,准予賠償四萬元。全案仍可聲請覆審。

  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嘉義縣朴子市竹村里張姓鄰長,因積欠某立委候選人人情,在不詳姓名友人的拜託拉票下,於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鄰居柯姓男子買票,一票一千元,共兩千元,檢警於一月七日據報,通知兩人到案說明。

  因兩名被告均否認犯行,但據祕密證人證詞,均違反選罷法嫌疑重大,檢方依有串供之虞,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柯姓男子於一月十四日經地院裁定交保釋放,後來,該案一審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後,最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無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柯姓男子於判決無罪確定前遭羈押七日,便依法聲請冤獄賠償,根據冤獄賠償法規定,羈押日數,應自拘捕時起算,因此,柯姓男子是一月七日遭檢警逮捕,直到一月十四日,羈押日數為八日。

  嘉義地方法院審結,柯姓男子聲請於法有據,准予冤獄賠償,以每日賠償新台幣五千元為適當,被羈押八日,共計賠償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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