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國稅局:持消費券購物 應索取統一發票

【新唐人2009年1月23日訊】(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23日電)春節將至,將帶動另一波使用消費券的高峰。國稅局提醒民眾,持消費券消費時,不要忘了向商家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給消費者,不論收取現金、信用卡或消費券,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另外,依「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 6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如果民眾消費金額小於支付消費券金額者,仍應依收取消費券總額的統一發票。

相關文章
評論
新版即將上線。評論功能暫時關閉。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