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飛雄的律師劉士輝就法院不受理其訴案提上訴

【新唐人2009年8月30日訊】(自由亞洲電台「心靈之旅」主持人張敏報導)8月17日,郭飛雄委託的律師劉士輝就起訴梅州監獄和廣東省獄管局被法院裁定不受理一事,提起上訴

*劉士輝律師:提起上訴,告到底*

劉士輝律師說:「上訴期限本來是星期日,順延到星期一,我在星期一下午已經提起上訴。現在這個案子沒有中斷,在上訴期間。

因為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和梅州監獄在這事上肆無忌憚、空前絕後地設置障礙、阻撓拖延,以至於中途中止了會見。所以,雖然(8月15日得知)剝奪了我的律師執業資格,那我就要告到底。」

*郭飛雄和郭案簡況*

郭飛雄本名楊茂東,曾參與廣東太石村等維權活動和營救維權律師高智晟。2006年9月被拘捕。郭飛雄案曾因證據不足兩度「退查」。郭飛雄在看守所會見律師時陳述,遭到包括電警棍電擊生殖器的酷刑逼供,因不堪侮辱與酷刑,郭飛雄曾撞向玻璃自殺未遂。

2007年11月郭飛雄被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款四萬元人民幣。 涉案是被捕之前五年出版的揭露瀋陽官場腐敗的雜誌《瀋陽政壇地震》,此事幾年前已經處理過,並罰沒過十萬元人民幣。

郭飛雄的家人自今年4月初多次要求探視郭飛雄,被獄方拒絕後,5月20日郭飛雄的哥哥楊茂全獲准前去探視,看到郭飛雄手上有傷口,還有軟組織損傷。當時郭飛雄很氣憤,說「我就是請律師來,你叫姐姐給我請律師!」

受郭飛雄家人委託的劉士輝律師6月4日趕往梅州監獄申請會見,獄方和上級部門無視法律,以各種藉口設障礙。直到7月7日,廣州劉士輝、李傳忠二位律師才得以在廣東梅州監獄會見了郭飛雄。郭飛雄自述因他舉報獄警將服刑人員致死,自己遭到毆打,他給律師看了傷口,談話多次被獄方阻止,直到郭飛雄被獄警強行拖走。

*劉士輝律師:起訴原由*

7月30日受獄中服刑的維權人士郭飛雄(楊茂東)委託的在廣州的劉士輝律師向廣州越秀區法院狀告廣東省梅州州監獄和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劉士輝律師談起訴原由說:「楊茂東檢舉控告,一是他本人被毆打,還有就是舉報(獄警涉嫌)人命犯罪,有關國家機關應該盡快介入、進行偵查。

因為楊茂東談到有人被打死,他們就中止我們會見,楊茂東還隔著玻璃跟我喊話,後來楊茂東被拉走。

保護律師的權利,也就間接保護了當事人接受刑事辯護的權利。法律是通過這種途徑,既維護律師的權利,同時維護當事人的權利。

因為我去會見,無論談『非法經營案』本身、談他受到毆打虐待,還是他檢舉揭發別人犯罪,都屬於律師會見的法定範疇。他僅僅談到本人被打,就被屢次切斷會見電話,最後被野蠻剝奪會見權利,這是絕對不合法的。像這樣野蠻剝奪律師會見權利,是非常罕見的。」

*劉士輝律師:法院裁定不受理的理由*

8月6日劉士輝律師收到法院的《裁定書》。他說:「我讀一下核心部分──2009越法立刑處字第10號裁定書 經審查,本院認為,起訴人認為廣東省梅州監獄對會見申請的相關行為,須經廣東省監獄管理局批准,因此同時起訴該局,而該局僅為廣東省梅州監獄的上級主管部門,其審批應屬內部管理範疇。原告並未提供有該局署名的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相關文書。

故廣東省監獄管理局並非適格的被起訴人。至於另一被起訴人廣東省梅州監獄,住所地不在本院轄區範圍,起訴人的起訴,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十七條、四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不應由本院受理。

綜上所述,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最高法院若干解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起訴人劉士輝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立案庭三個法官的名字 2009年8月6日。」

*劉士輝律師:二審結果不管怎樣,我都要繼續打下去*

劉士輝律師在上訴時限十天最後一天提起上訴,我問劉士輝律師:「接下來會是什麼程序?多長時間內他們要給您答覆?」

劉士輝:「按照法律規定,行政訴訟上訴案件對於判決,二審兩個月時間之內就要出結果。因為這個是裁定不予受理的,如果我沒記錯,一個月時間就要出結果。

不管怎樣,就等他了。二審結果不管怎樣,我都繼續打下去。」

*劉士輝律師:我提起上訴的理由*

主持人:「您現在提起上訴,並且決計都要把這個官司打下去,主要理由是什麼?」

劉士輝:「我上訴理由分成幾方面。一是針對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的,他即使認為前置審批是一個內部管理行為,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也沒有證據證明,進而說廣東省監獄管理局不適格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主體。我認為,它不是一個內部的行政行為,而是一個對外發生了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

我有證據證明。比如說,我寫的關於要求梅州監獄方面出具關於要求告知中止會見的法律告知書。還有我在申請會見手續裡『律師會見專用介紹信』,台頭寫的是『廣東省監獄管理局』。這是我已經舉的證據裡包含的,還有我沒舉的證據,以後還會繼續舉證。比如,有大量錄音證據證明,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確實在這個過程中行使了審批,他想逃避都不可能。

儘管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為了逃避訴訟,在這個過程中,沒有出具過批准會見蓋章的文書或者其它東西,他知道這不合法,所以不會把這東西流落在外,而僅僅通過梅州監獄和廣東省獄管局之間來回發傳真,不經過我們的手。但發的內容,比如7月7日那天,楊茂東在簽了授權手續後,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發回來的文件,是我和李律師各自的律師執業信息,小表格,兩行文字,表示已經批了。很顯然,他們就是為了規避訴訟,逃避法律審查,逃避責任。故意玩這種『花活』。

我起訴的兩被告違法行政行為總共六項,其中有兩項是他們共同違法,符合在一個地方受案的法律條件。另外一方面,沒有競合在一起的行政行為,從節約司法資源的角度,根據《行政訴訟法》二十六條的規定,應該是在一個地方合併審理。

還有,針對梅州監獄的裁定是錯誤的。如果我真起訴錯了,廣州市越秀區法院真的沒有這個管轄權的話,按照法定程序也不是『不予受理』,而是把對梅州監獄的起訴移送到梅州監獄轄區所在的梅州市梅江區法院。

這是我口述的理由。」

以上自由亞洲電台「心靈之旅」訪談節目由張敏在美國首都華盛頓採訪編輯、主持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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