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支柱:殺人騙賠系列案件中民政部門的責任

【新唐人2011年8月8日訊】「據統計,從2007年至今,雷波籍犯罪嫌疑人先後在福建、河北、山東、山西、浙江、遼寧、江西、雲南、湖北、內蒙古,以及我省境內的甘洛等11省19個縣市,殺害智障人員騙取賠償金作案26起。其中,涉案犯罪嫌疑人130餘人。目前已被外地公安機關抓獲78人,被雷波公安機關抓獲24人。截至今年7月24日,還有33名犯罪嫌疑人在逃。」

今年殺人騙賠的報導真不少,上段文字引自最近的一篇報導《人造礦難》(華西都市報2011年8月3日第23版)。騰訊網轉7月27日京華時報的報導標題就是「四川雷波村民圈養殺智障騙賠,已成黑色產業鏈」。

雷波籍犯罪嫌疑人既然已經在11省19個縣市作案,難以想像,以中國之幅員遼闊,這種殺人騙賠的罪惡把戲只有四川雷波人會玩。臭名昭著的山西黑磚窯強迫勞動事件已經很聳人聽聞了,但是跟拐賣或強迫勞動相比,殺人騙賠的行為無疑更加邪惡。然而殺人騙賠系列案件引起的關注似乎遠不及黑磚窯強迫勞動事件。一個新聞比小說更精彩的時代,「審丑疲勞」總是一再發揮作用。

在「民工荒」日益加劇的背景下,使用童工或智障者工作的企業很可能會持續增加,對求職者身份的審查會更加鬆懈。(參見《惠州一企業疑用娃娃工》,南方農村報2011年5月18日)如果殺人騙賠的罪惡不能有效阻止,下一批遭殃的可能就不只是智障者,屠刀很可能砍向童工!

要有效地阻止罪惡當然離不開刑法的完善和嚴格執行。關於利用刑法打擊犯罪保障智障者權益的立法和司法問題,我在2007年7月19日的南方週末上曾發表《豈容強迫勞動罰不當罪》一文。但是我從來不認為單靠刑法手段能解決強迫智障者勞動的問題。何況從今年報導的一系列殺人騙賠案來看,許多智障者是由索賠人的同夥(礦工)以殺人騙賠為目的介紹給礦業企業的,並不涉及拐賣人口,礦業企業也沒有強迫智障者勞動的問題。

本文想要探討的問題是,是誰讓智障者滿街流浪成為被欺騙、殺害、利用的對象的?智障者不是應該有監護人監護嗎?

從民法的角度看,智障者屬於廣義精神病人,其中絕大部分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少數嚴重智障者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他們應該有監護人,其監護人範圍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友(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擔任監護人的)。該條第三款規定,「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政部門成為智障者監護人的機會依據上述規定是極其罕見的。但是對於成年精神病人而言,即使其父母恐怕在他們出生之前也沒有預料到他們的孩子終身不能自立!他們將智障孩子撫養到成年,就已經盡了父母應盡的責任。對於其他親友而言,精神病人的出生或成為精神病更是與他們毫不相干,憑什麼要他們承擔責任?另外,照顧一個精神病人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可能遠超撫養一個健康孩子到成年,這些親友如果屬工薪階層或農民並且有家小需要照顧,他們哪來的財力監護一個不是自己未成年孩子的精神病人?我這樣說當然不是鼓吹政府大建精神病院把這些人都關起來,但是如果被監護人沒有財產,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孩子除外)承擔監護責任的費用無疑應該由政府全部承擔,對於需要專人看管的嚴重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還應該給與適當報酬!無論精神病人殺人還是被殺,都是嚴重的公共安全問題。我國每年那麼龐大的公共安全支出(俗稱「維穩經費」),為什麼不能劃出譬如三分之一的經費,用來鼓勵監護人看管好自己的被監護人?

我當然明白預算問題屬於立法機關的職權,不是民政部門的職權。但是當監護人在經濟上沒有能力履行監護義務時,無論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還是精神病人,政府都必須擔負起救濟的責任,否則就會使得這些被監護人事實上失去監護人的撫養、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一個公民自己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尚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精神病人的監護本質上是在為社會照顧精神病人並維護公共安全,當然更應該享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而救濟,正是民政部門應當履行的政府職責之一。智障者四處流浪雖然直接原因是監護人監督不力,但間接原因無疑包括民政部門救濟不力。

我國的民政府門的職責還包括非營利組織登記,非營利組織中就包含了民間公益組織。長期以來,各地民政部門對於民間公益組織的登記幾乎都是百般刁難,以維護「紅十字會」、「青基會」等幾個官辦慈善機構對慈善事業的壟斷,使我國民間慈善事業處於極不發達的狀態。可以說,民政部門不但沒有替政府履行救濟之責,而且嚴重妨礙民間慈善事業的開展,從而使得許多監護人欲履行職責卻陷入「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困境,這才是智障者四處流浪的真正原因。

更令人訝異的是,儘管依照我國現行法律民政部門極少有機會成為監護人,但是他們卻經常為獲取自身利益而自稱流浪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遼寧、安徽、江蘇、浙江、河南、湖北、湖南等許多地方都曾經發生過因外省機動車交通肇事撞死不明身份的流浪人而民政部門自稱流浪人的監護人索賠的案件,因為肇事司機擔心不接受法院調解會影響刑期,此類案件多以民政部門通過法院調解得到巨額賠償而司機判緩刑或較輕實刑結案。要我說,民政部門願意給流浪漢當監護人應該鼓勵,但既然以監護人自居,那麼使被監護人四處流浪本身就可能構成遺棄了,何況還發生了被監護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即使是真的孝子賢孫,這種情況下恐怕也應該剝奪繼承權和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吧?

毫無疑問,民政部門不是那些交通肇事的加害人,這跟殺人騙賠是有根本區別的。但是利用四處流浪的智障者的死亡為自己獲取賠償,民政部門卻是殺人騙賠罪犯們的先行者。在拐賣兒童方面,民政部門下轄的福利院將孩子賣到國外,也是跨國兒童買賣的榜樣。

文章來源:《網易》作者博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文章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