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報總編賣頭條一審判16年 律師質疑

【新唐人2011年9月29日訊】河南省南陽市鎮平縣法院對被訴「賣頭條」的《南陽日報》原總編輯葛宏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受賄、貪汙、毀壞賬簿三項罪名均成立,三罪並罰判處葛宏有期徒刑16年。有媒體指,葛宏案件折射出時下地級黨報的經營困局。

法院認定3項罪名成立葛宏判入獄16年

南方都市報報道,此前檢方指,葛宏從1997年擔任報社一把手直至2010年期間,因有批準頭條新聞的權力,南陽市共13個縣區中有11個向其行賄買黨報頭條;2004年至2009年,《南陽日報》報社廣告部主任閆某共從報社財務領回目標管理獎258萬元,其中,給廣告部人員發放了72 .5萬元,剩下的185 .5萬元由葛宏、任某、閆某和該報社其他班子成員私分。6年來,葛宏累計分得現金47.8萬元。

不過葛宏否認收到這些宣傳口負責人送的錢,其辯護人也指稱,沒有物證證明葛宏有收錢,有些負責人對送錢數額亦有矛盾,而廣告部把獎金發給領導,屬葛宏合法所得,不屬貪汙。
但在鎮平縣法院的一審判決書中,對檢方的指控及證據完全采信,認定3項罪名全部成立,判葛宏入獄16年。

葛宏案引起法律界的關註

葛宏案經南都等媒體公開報道後,也引起法律界的關註。9月25日,就在葛宏案一審判決之後,正在河南南陽舉行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高峰論壇上,該案也成為法律業界探討的焦點。

與會的多位刑事辯護律師及法學學者對鎮平縣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看法。

知名刑辯律師朱明勇等在研討中認為,葛宏所涉3項罪名中貪汙的指控定性錯誤,報社作為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績效分配是正常收入,即使有問題頂多屬於違反財經紀律的集體行為,即使涉罪也只能上升到私分國有資產的單位犯罪,定成葛宏的個人貪汙明顯定性不準,而只將葛宏治罪,其他同樣分錢的報社高層未受追究,選擇性執法也有選擇性打擊的嫌疑。而貪汙亦缺乏證據。

《第一財經日報》認為,案件折射出時下地級黨報的經營困局:《南陽日報》既為事業單位,又不得不進行市場化運作的尷尬雙重身分。

葛宏的辯護律師李肖霖提供的書面材料,目前全國500多家地市級黨報中,有300多家有生存困難,有的報社不得已又回到政府供給的老路。

中共紅頭文件強行攤派黨報黨刊

每年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委辦公室就會發出《通知》要求: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首先訂閱《人民日報》(黨報)、《求是》(黨刊)雜誌,在沒有完成《人民日報》、《求是》雜誌訂閱任務的情況下,不得用公費訂閱其他報刊。

除了《人民日報》、《求是》,地級省市也有多種黨報、刊物。

原陜西電視臺馬曉明認為,這些黨報黨刊盡說些假大空的東西,沒有人看,它推銷不出去,所以就強行的攤派。它們的人員主要是吃的是財政撥款,就是吃著納稅人的錢。

《中國事務》主編伍凡指,共產黨如果不下這個指令,就沒人訂,沒人看了。

旅德學者仲維光表示,中共花錢搞宣傳是為了一個目地,就是要徹底控制人們的頭腦。

仲維光指,這種政治宣傳是充滿了謊言的,這種謊言要強迫大家去接受,它是一種心理恐怖,暴力恐怖,這就是大家常說的共產黨專制是建立在恐怖統治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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