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遭解僱 判僱傭關係存在

【新唐人2012年11月26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6日電)一名蔡姓女子告知公司將請產假後,遭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提起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僱傭關係存在。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在台北市一家通訊公司擔任總經理特別助理的蔡姓女子指控,她於民國99年5月預先告知公司將於同年11、12月請產假2個月,期間仍可以電子郵件或電話聯絡等方式為公司處理業務。

蔡女主張,公司於同年7月稱她的薪水較高,又要請產假,無法承擔此成本,要求她薪資減半或自行離職,她拒絕後,公司找工讀生接替她的工作,並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資遣她,因勞資協調不成立,因此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公司須給付違法解僱期間的薪資。

通訊公司主張,公司接單量日益減少,資金需求壓力大,蔡女工作量不大卻經查出錯,曾遭客戶抱怨,又拒絕提供電腦資料等,才決定資遣她。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公司提出的客戶抱怨郵件是抱怨送貨速度慢,並非抱怨蔡女提供勞務給付不佳,另外,查無其他客戶抱怨資料。

法院認為,公司在財務困難、蔡女工作量不大的情形下,重複支出相同事務工讀生的薪資達3月之久,行為顯有矛盾。

台北地院判決兩造僱傭關係存在,扣除通訊公司已給付的資遣費後,判通訊公司應給付蔡女新台幣43萬多元,並自去年7月起至蔡女復職止,按月給付薪資5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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