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漣:一部剝奪死者尊嚴的「1984」法規

【新唐人2013年10月4日訊】本文討論的「1984」法規,並非從喬治•奧威爾的《1984》取意,而是這部法規確實於1984年頒佈生效,全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民政部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http://law.people.com.cn/showdetail.action?id=2675991),如果說這部法規確實有《1984》中描繪的大洋國的恐懼,則純屬巧合。


中國利用死刑犯器官「有法可依」

2012年以前,中國器官移植供體來源於死刑犯處於「耳語」狀態,這次夏俊峰被處刑之後,其器官是否被摘也是該案件多重影響當中的一項。我將這些表示懷疑的推文輯錄如下:

@FifthDimen:夏俊峰殺城管案四月就已經下達死刑令,五個月後,當局突然執行其死刑,夏俊峰家人被通知「領取骨灰」,不見屍首。 @miaojue12就此評論道:「這五個月實際上是在等夏俊峰器官買主手術時間而已,並非是仰承民意,讓夏多活幾個月。」艾未未@aiww評論說:「用活人養器官,……鎖源待流,真的做得出。」

另一條消息證實了以上猜測並非無因。「@真相與正義」引述媒體報導:「張晶(夏妻)接過遺物時發現,25日與家屬見最後一面時,夏俊峰所穿的衣服還在包裹中。她自言自語地說:『他走的時候,穿的甚麼走的呢?』隨後她抱著跟我痛哭。」

我在網上查證,國內《新京報》與香港《蘋果日報》都有這報導。網友以下的推想自然就順理成章:只有在手術台上「執行死刑」(其實就是活摘),才會不著衣服。

很多人瞭解到死刑犯在死亡之後還要為司法利益集團做一次「經濟貢獻」後,深感憤怒,我更多的是悲傷與無奈。因為早在多年前我就知道中國有過一部行政法規,以科研之名將利用死刑犯器官合法化,那是「秘密級」文件,我曾見過。大概是前年,我無意中於國內網站上發現網絡版,全稱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民政部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頒佈時間是1984年10月9日,自頒佈之日起開始執行,目前仍未廢止。

一部法律執行了近30年,居然國民不知道有這部法律的存在,當然要歸功於當局的保密嚴格。該法規第四款第4條規定:「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要嚴格保密,注意影響,一般應在利用單位內部進行。確有必要時,經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許衛生部門的手術車開到刑場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衛生部門標誌的車輛,不准穿白大衣。摘取手術未完成時,不得解除刑場警戒。」

可以說,從上世紀80年代後期就開始風傳的有關死刑犯成為器官供體的事情是真實存在,只是一則因為當局嚴格保密,外人無從得知其詳;二則因中國人當時尚無人權觀念,更不知道死刑犯也應該擁有人權;三則中國那時正開始在全社會推廣自願捐獻器官的「移風易俗」活動。我曾與一些司法界人士討論過這問題,有人認為,死刑犯本來就難逃一死,其器官用來服務於其他有需要的人,算是變廢為寶。

利用死刑犯器官為何受到國際社會譴責

這部法規性文件規定了兩個原則:

一個原則是,「必須按照刑法有關規定,用槍決的方法執行」,並在執行後摘取器官。但後來出現了活摘現象,這一點,引發了國際社會就中國利用死刑犯器官是否合乎人類倫理進行了強烈的指責。2006年7月,加拿大亞太司司長大衛•喬高(David Kilgour)及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公佈調查報告《血腥的活摘器官: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調查報告》(Bloody Harvest: Organ Harvesting of Falun Gong Practitioners in China),該報告引用了許多實例,指證中國存在大量活摘器官的血腥事實,並指這是「這個星球從未存在的罪惡」。這一調查報告後來不斷豐富資料,三易其稿,引起國際社會強烈關注,並對中國這種活摘器官進行了強烈譴責。

2005年11月,中國《財經》雜誌發表了《器官移植:加快規制的地帶》(2005年第24期,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05-11-28/110062607.html),揭開了這一媒體禁區的厚重黑幕。該雜誌抓住了一個契機,中國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在11月世界衛生組織在馬尼拉會議上公開承認了中國器官移植的供體主要來自於死刑犯。該雜誌還引述中華醫學會器官移植學會副主任委員陳忠華教授透露的情況,從2003年到2009年5月,中國內地僅有130名公民逝世後捐獻器官。全國每年150萬名需要器官移植患者的等待,催生了一個「從頭到腳,每個毛孔都滴著血與骯髒」的行業——人體器官買賣。

此後,中國媒體間或有器官買賣的報導問世,但死刑犯的活摘器官卻始終是個禁區。直到2012年3月黃潔夫再次在全國人大會議上提出要盡快規範中國的器官移植,國內媒體趁機大做報導,「搜狐觀察」在《器官捐獻:死後的屍體還是你的嗎?》(http://zt.blog.sohu.com/s2012/qiguanyizhi/index.shtml)開篇就是「死囚為何被活體摘取器官」。

二是自願原則。該法規明確規定,器官移植只能發生於以下幾種情況: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經家屬同意利用的。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這條基本流於虛文,搜狐觀察指出:「濫用自願捐獻原則摘取年輕健康死刑犯器官原來早已是中國司法部門長期以來的一個『潛規則』」。近年來許多家屬得到的就是一盒骨灰,從來沒有見過親人遺體。

刑法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曲新久的話其實很能說明這一規則中的自願原則完全不可靠:「死刑犯的身份與其自由決定之間存在著不可克服的矛盾。處於弱勢地位的死刑犯,即使表示自願捐贈器官,也不一定是其真實的意願,即使監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沒有進行任何勸導、引誘、威逼,其法律地位也決定了不能認定其捐獻器官的意思表示是真實、自願的。」

死刑犯的器官用作器官移植供體問題,只是中國死刑犯臨終尊嚴問題的一部分。也許會有人認為,在一個生者都無法保持人格尊嚴的國度,討論死刑犯的尊嚴是個奢侈的問題。但只要想到中國人缺乏政治安全與社會安全的現狀,想想曾成傑與夏俊峰的遭遇,關注死刑犯的臨終尊嚴其實與每一個生者息息相關。

文章來源:《中國人權雙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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