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志義:市場化民主化對國家組織的解構

【新唐人2013年11月7日訊】市場化正在改變「國家」的組織結構。傳統的國家組織,最突出的特點是自上而下的權力層級結構。這是對內控制使其成為一個組織,也是對外交往和抗爭作為一個主體的需要。市場經濟的發展是社會生產分工的細化和交易的擴大,是越來越多具體生產者通過交易直接相互聯繫的發展過程。所以經濟的橫向聯繫正在衝擊行政權力結構的縱向聯繫。權力的層級結構與交易擴大和經濟要素的自由流動,明顯具有矛盾。市場化的發展正在一步一步使國家的金字塔型組織結構扁平化。因為民眾的市場聯繫由較小的地域走向越來越廣闊的地域,包括突破國界時,必然要求平行化的管理。

比如傳統的戶籍制度,是把人作為某一地域組織的成員實行管理的制度,有固定的某省某縣某村的組織特性。是某省某縣某村固定的管理對象。隨著人自由流動的擴大,戶籍轉變為只是人的地域居住的管理制度,而人的居住,在市場化條件下,是經常變動,非組織化的。它要求戶籍制度剝離組織特性,簡化為只是一種登記。即使存在戶籍利益(如北京戶籍帶來的利益),也只是不斷流動的居住於此的人的利益,而不能成為一個固定組織成員的利益。所以,市場化使國家組織中用於控制的層級結構解體,層級減少,層級平行化。國家不再是一個類似於軍隊,有著軍師團連,層級分明的組織,而是一個流動性(包括人的流動,經濟要素的流動和文化的流動)越來越頻繁的社會。而社會只適應平行化管理。

同時,民主化改變了國家權力行使的特徵。由上而下的指揮和由下而上的服從是組織成其組織,並能有效運行的條件。選舉制改變了由上而下的任命制,政府官員不是由上級任命,而是由民眾選舉產生。國家內的層級劃分,只是地域管理的需要,而不是控制需要,所以不存在上下級。在民主國家中,國家,省(洲),市(縣)之間的關係並不是上下級的關係,地域自治與中央集權是民主國家與專制國家的重要區別。顯然,選舉與自治,改變了國家的組織形態,國家只是在對外的某種交往中表現出某種主體特徵,其內部結構則完全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組織。由下而上的民眾權利,正在取代由上而下的國家權力。個人權利不僅決定國家權力怎樣行駛,而且正在成為國家制度的基礎。國家主義不僅受到自由經濟的拋棄,而且在人權進步中日漸式微。

個人權利與自由的增進,改變了國家強制力即國家權力行使的內容。第一,國家權力不是基於國家是一個組織而對民眾實行控制指揮(在特定情況如戰爭或重大自然災害時除外);第二,國家權力並不代行個人權利,個人的事務個人作主,民主國家無領導;第三,國家權力不能侵害個人權利(即國家的壓迫掠奪),而只是保護個人權利;第四,由於個人權利利益並非一致且之間存在矛盾,國家保護個人權利的權力運用表現為建立一個公正的秩序,即實行公正的裁決。顯然,個人權利的增進,既使個人成為「主體」(經濟主體,行為主體,思想主體),又使國家權力從屬於保護這種「主體」,社會從「國家本位」走向「個人本位」。「國家本位」是集體主義,「個人本位」則是個體主義。個體主義明顯是非組織主義。

國家裁決職能與公共服務職能的分離,即國家與政府的分離,使國家的組織特性瓦解。我們一直不能從某種國家利益的幻覺中超脫出來,是我們誤把公共利益當成國家利益。有社會必定有公共利益。一個社區,有公共場所,一個城市,有公共道路,一個國家,有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是個人利益中的一部分,是與他人相同的那一部分。對於個人來說,甚至是較少的一部分。除了公共利益,個人還有更多屬於個人的並與他人不相同的利益。比如,我當然與其他人一樣希望有一條寬闊明亮的路供自已也供他人通行,這是公共利益,但我也希望自已能多掙錢,能生活更好,這是個人利益,是屬於自已的,與他人並不相同。

正因為人民需要公共服務,所以人民要建立一個政府來實現和處理。政府的利益表現為公共利益,它具有如下特點:

A,公共利益是地城性利益,不是組織性利益,比如公共治安,公共道路,公共環境衛生等,是居住於此的人的共同利益,因為居住於此的人是變動的,所以是非集團或組織利益。

B,公共利益是消費性而非生產性利益,是通過公眾納稅而又提供公眾消費,本身不以利益增加為目標,所以是消極性或非進攻性利益。即便要增加公共服務的數量和質量,也不是通過生產而是通過增稅來實現。所以政府不是一個生產組織,也不以蠃利為目標。

C,公共利益只與特定的地域相關,一個城市的公共利益只與這一城市有關,是獨立的利益主體,區別於其他他城市,當然不是國家利益。國家級的政府,只是處理國家層級的公共事務(主要是外交和國防),也是獨立的經濟主體,同樣區別於地方性的公共事務。

D,國家層級的公共利益,雖然與全國民眾有關,但只是全國民眾的公共利益,並不包括地方層級的公共利益,也不包括每一個人的個人利益,所以也不表現為國家利益。理論上的國家利益包括所有公共利益,卻也包括個體利益。

E,上一層級與下一層級的公共利益,平行層級之間的公共利益,都是獨立的利益主體,它們之間也有聯繫和可能的矛盾,但都是平等的主體,不能互相侵害,從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係看,個人不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卻也不能侵害個人利益。所以代表公共利益的各級政府之間與政府個人之間也是平等的。

顯然,公共利益的上述特徵,使政府並不等於國家。在人權得到保障的國家,政府只是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公共事務只是個人事務中較小的一部分,所以政府管理不能侵害私域和個人行為,管理內容並不是全部的社會活動,只是社會活動中與公共利益相關的那一部分。而國家由於公共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公共利益與與個體利益之間,個體與個體利益之間並不相同,而且往往存在矛盾,無法從中抽象出代表所有人的國家利益,所以實際上並不存在國家利益(只是在對外交往的某一特定事項中和特定條件下,才可能存在國家利益)。國家的主要作用,是按一種公平的規則來裁決社會矛盾,包括裁決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之間的矛盾。裁決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管理(一個縣的法院並不是這個縣的管理者),作為裁決的國家顯然並不能使這國民眾成為一個組織。國家分化為個體,政府,和承擔裁決職能的國家機器,它們各自具有相對獨立性,卻不能成為一個嚴格意義上的國家組織。

市場化民主化正在解構國家的組織特性,使「愛國」只是在對外交往特定條件下的某一特定事項中才存在。而我們現在宣揚的「愛國主義」,主要的不是針對外交中的某一特定事項,而是通過「愛國」,宣揚一種國家集體主義精神,這種精神與市場化,民主化,全球化,以及人權的增進是相衝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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