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兩會」的公開信 中國各界要人權

【新唐人2014年3月3日訊】致全國「兩會」的公開信 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並告全體國民:

在今年全國「兩會」即將召開之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第三十三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以及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等相關規定,我們特強烈呼籲:

一、批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公約》體現了《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有關人權、憲政、民主、自由、法治等方面的核心價值,是國際人權憲章重要的組成部分,是人類文明發展的結晶,內涵豐富,普世適用。我國政府已於1998年10月簽署《公約》(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后才能生效),多位國家領導人早已多次承諾儘快批准該《公約》,至今已歷三屆政府,延宕15年之久,批准之事仍杳杳無期。

《公約》事關每一公民的福祉。中國公民不比任何他國公民劣等,中國公民沒有任何理由不與他國公民同享基本人權。鑒此,我們強烈呼籲本屆全國人大責成國務院就此依法、迅速提交請求批准《公約》的專題報告,責成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對國務院提交的報告迅速審議、批准。

二、修改憲法。主要包括:1、設立憲法法院,專司違憲審查,制裁違憲行為,維護憲法權威;

2、改地市級、省級、全國人大代表的間接選舉為直接選舉,有效避免、減少「衡陽市、省人大代表賄選事件」等類似間接選舉對人民權利造成的大規模侵害,切實保障人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制定、修改社會迫切需要的法律。主要包括:

1、迅速頒行《新聞法》等關於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方面的法律。剔除國務院現行相關法規與憲法的不一致因素,改現行的事前審查為事後追懲,變法規為法律,保障公民言論的自由表達,努力維護所涉方合法權益,規範相應行為;

2、認真審查並取消1998年10月施行的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與《立法法》相關規定衝突),出台相應的《社團法》,明確保障公民政治信仰和結社自由;

3、儘快修改1989年倉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必須改集會遊行示威的行政審批為備案,以徹底扭轉長期以來對任何集會遊行示威申請幾乎均不批准的做法。公民集會、遊行、示威之權不可剝奪。警方只負視情配置警力、維護秩序的義務,絕無以任何無關借口阻撓、干涉之權力。決不允許以法律之名行限制公民自由之實,努力將公民集會遊行示威的憲法權利落到實處。

4、著力制定《國家公職人員選罷法》。摒棄「黨管幹部」的傳統做法,用法律法規而不是中共黨內文件來管理國家公職人員,對公職人員的選舉、任免、職務升降、撤職等作出明確規定,為優秀人才脫穎而出以及清理不合格者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5、區分黨紀與國法,及早啟動《國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示)法》的立法,認真調研,儘快出台,真誠接受人民監督。順此,我們也呼籲中共中央領導成員以身作則、率先垂范,用實際行動推動國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示)並立法調整、規範。

四、公開本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的國籍、工作單位、電子郵箱、行動電話(或固定電話)號碼,便於密切與人民的聯繫,及時聽取人民的聲音,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五、公開上年全國專職黨務工作者人數及其相應的財政支出數額等,確保公共財政支出的性質,盡心盡責看管好納稅人的「錢袋子」。

六、立即取締一些地方設立的所謂「法教中心」、訓誡中心或基地等非法拘禁場所, 立即制止截訪及「兩會」期間對維權、異議人士採取的強制、變相強制等各種違法行徑。

「群策之為則無不成,群力之舉則無不勝」。為了我們自己,為了我們的後代,為了未來美好的家園,讓我們共同努力吧!

201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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