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硬塞工作 高公局:限期改善缺失

【新唐人2014年7月4日訊】說好全數吸收國道收費員的遠通電收,在合約規範的截止日6月底前,片面寄給收費員到職通知,並限期7日前回覆,否則視為放棄工作轉領5個月離職金。3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副局長吳木富指出,遠通須在17日前改善相關缺失,否則就是違約,會按日開罰新台幣50萬元。

遠通電收發出200封到職通知書給收費員,限期在7日前回覆,高公局針對這200件媒合內容逐一檢視,發現有16件亂媒合,工作地點不符收費員要求,其中2件為住屏東卻要去高雄工作,兩地相差58公里遠,僅片面通知工作,卻無法舉證有該工作,以及取得該公司授權。

吳木富說,收費員中有487位選擇領5個月補償金,另外455位選擇轉置工作,為保護收費員權利,高公局邀4位專家學者組成職缺檢核小組,4人小組成員有法官、律師、消基會董事長、勞工學者,由第三方公正單位來協調,明定出媒合工作需符合收費員選擇的工作地點、且工作地點和住家不能超過30公里;任用通知書的回覆期限為30天;任用通知書須由該公司寄發,或者是遠通需提相關證明文件,雖然目前有97位已轉職仍在職的收費員,但遠通未提供在職證明。

吳木富指出,收費員不願意前往工作,遠通也不能片面視為收費員放棄轉置而給與5個月離職金,若轉職後遭職場霸凌而離職,查證判決屬實,遠通就須重新轉置,且5年的工作保障重新計算,不得累計之前工作時程。

高公局說,針對遠通所犯的缺失,要在17日前應完成改善,若未改善,視同違約,最快7月下旬認定違約,再提供違約改善期,改善期到未改則將回溯7月下旬認定違約日開罰。遠通電收發言人陳世莉表示,合約中無規定30公里的距離,但會盡力完成要求,對於30日的回覆通知,則須看到高公局公文,與各部門協調評估,才能回應要求。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和勞團不滿高公局不斷給遠通電收改善期,下午4時20分包圍交通部抗議並堵死大門,不斷拍打玻璃並怒吼要求高公局立即開罰。

--轉自《大紀元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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