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國際】迫害法輪功主犯吳官正罪狀公告

吳官正,1938年生,江西余干人。1997年4月至2002年11月任山東省省委書記,2002年11月至2007年10月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自1999年7月20日起,時任山東省省委書記的吳官正積極追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不僅親自指揮和部署對所謂「重點地區」的迫害,還嚴令各級部門和機構積極參與、通力配合,對所謂有影響的法輪功學員,親自上陣,直接操控實施迫害。正是由於吳官正極力推行對法輪功的殘酷鎮壓,致使山東省成為全國迫害法輪功最嚴酷的省份之一。據不完全統計,從1999年7月至2003年10月,山東省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有93人,居全國第三位。

吳官正因鎮壓法輪功得力,深得江澤民賞識,2002年在中共「十六大」上被擢拔為中共政治局常委和中紀委書記。吳官正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主要幫凶,對法輪功犯下了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

迫害法輪功主犯吳官正罪行如下:

一、在各種公開場合誣蔑和打壓法輪功

1999年7月20日江澤民犯罪集團開始鎮壓法輪功,吳官正就接受中共喉舌媒體《人民日報》記者採訪表態支持鎮壓,並稱山東省在1999年7月20日之前就已經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大規模的「轉化」工作。2000年5月22日,吳官正在山東省級領導班子成員會議上,詆譭污蔑法輪功。2001年2月2日,吳官正在山東省政法工作會議上提出要把「深化同法輪功的鬥爭」和「堅決打擊法輪功」,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2001年8月22日,吳官正參觀在山東省博物館舉辦的反法輪功展覽時,再次發表講話,污蔑、詆譭法輪功。2002年6月4日,吳官正在山東省第八次黨代會上作報告時,強調要對法輪功保持「嚴打」態勢,並要求把這場鬥爭進行到底。2002年9月27日吳官正在山東省維穩工作會議上講話時指出,為確保中共「十六大」順利召開,將在山東省境內開展嚴打整治鬥爭,並將法輪功列為重點「防範打擊」對象。

二、親自指揮迫害濰坊市的法輪功學員

1999年8月9日,吳官正到濰坊開會佈置對法輪功的迫害。其講話內容被濰坊市委通過各種形式、途徑傳遍濰坊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鄉鎮村委。

迫害法輪功初期,為制止濰坊法輪功學員進京上訪,吳官正層層施壓,裹挾地方官員參與迫害。2000年1月,濰城區共設立七個暴力「洗腦」迫害點,濰城的政法機構對法輪功學員進行了瘋狂迫害。2000年2月20日,濰坊的法輪功學員陳子秀,在去北京上訪的路上被綁架。在濰城區城關街辦的「洗腦班」關押期間,陳子秀被毒打了三天,直至被活活打死。這是全國第一個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的案例。

2001年5月18日,山東公安系統在濰坊市召開秘密會議,實施包括北京、山東在內的八省市大規模抓捕法輪功學員計劃。2001年6月4日,山東濰坊地區壽光市警察抓捕了十幾名法輪功學員,並對他們施行了慘無人道的迫害。在不到三天時間裏,兩名法輪功學員被打死。

山東省濰坊市的人口不足全國人口的1%,但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的人數卻佔全國迫害致死總數的15%,迫害法輪功的嚴重程度在全國地級市中居首位。截至2002年底,濰坊地區已證實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多達46名,占該地區15年間(1999-2014)被迫害致死總人數的40%。時任省委書記的吳官正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罪責。

三、多次到冠縣督促和加劇迫害法輪功

中共迫害法輪功之前,山東省聊城市冠縣約有一萬多人修煉法輪功。中共迫害法輪功後,吳官正把冠縣作為迫害的重點對象,親自到該地督促迫害。冠縣的政法委及「610」勾結當地公檢法司部門,積極策劃和實施迫害計劃。自1999年7月20日以後,「610」在冠縣先後構建了六個集中營,數以千計的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囚禁其中,遭受秘密迫害。

迫害之初,聊城地區特別是冠縣有大批法輪功學員進京呼籲政府停止鎮壓法輪功。2000年10月,吳官正親自到聊城、冠縣督陣,點名要勞教幾名法輪功學員。僅10月份內有近五十名法輪功學員被押送到淄博王村勞教所遭受迫害,至同年12月共有二百多法輪功學員被非法綁架關押。

2005年5月初,已任中共政治局常委兼中紀委書記的吳官正再次到冠縣督促迫害法輪功,當地公安和「610」掀起了新一輪的迫害狂潮,造成許多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關押。

2009年12月10日,吳官正在聊城市委書記、縣委書記等陪同下第三次來到冠縣,部署對法輪功的迫害,促使冠縣對法輪功的迫害升級。

四、親自加害法輪功學員

迫害初期,吳官正部署、直接指揮,甚至親自出面對濟南市所謂有影響的「法輪功骨幹」進行威逼利誘和強制「洗腦」迫害。

2000年,吳官正前後三次到山東第一女子勞教所「視察」,散佈對法輪功的詆譭、誣蔑之詞,使該勞教所加劇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在這一年裡,有三位法輪功學員被獄警折磨致精神分裂。

2000年1月29日山東鄒城市29歲的法輪功學員劉緒國在家中被綁架,省委書記吳官正親自過問此事。劉緒國後被非法判三年勞教,關押期間被強行灌食而死。

山東省泰安的法輪功學員王之華,早在1999年4月份,就給當時的山東省省委書記吳官正寫過一封長信,爭取信仰自由和修煉環境。吳官正親自指令查辦王之華。2002年5月2日王之華與妻子從家中被綁架到淄博王村洗腦班關押,遭受嚴重迫害。

吳官正曾多次責令山東省萊鋼集團有限公司要嚴懲本公司上訪的法輪功學員。在吳官正親自授意批示下,該公司開辦了7次「洗腦班」,每次被強制「洗腦」的法輪功學員達70多人,另有20餘人被送往山東王村「洗腦班」迫害。此外,該公司還有10多名法輪功學員被開除或留廠察看,9人被勞教,1人被判刑。萊鋼法輪功學員柏士花曾三次被關押在「洗腦班」,遭強行灌食,兩次被劫持到勞教所強制「洗腦」,期間一度被折磨致精神失常,後於2003年被迫害致死。

大量罪證表明,吳官正是迫害法輪功血債幫的主犯之一,對數以千計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綁架、抓捕、關押、判刑,大量法輪功學員遭受嚴重酷刑、被致傷殘死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作為極力推行迫害法輪功的主犯,吳官正不僅違犯了國際法,也同樣違犯了中國的法律和憲法,已構成違法違憲多項犯罪。以國際法量刑,根據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六條「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危害人類罪」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等相關條款,吳官正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

一、吳官正觸犯國際法中「群體滅絕罪」如下條款:

根據群體滅絕罪公約,「群體滅絕罪」指以下任何一種意圖全部或部份毀滅一個國家,民族,種族或宗教組織行為,例如:(一)殺害某組織之成員。(二)對某組織成員造成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三)蓄意對某組織生命之生存條件製造不適而導致其身體全部或部份毀壞。

二、吳官正觸犯國際法中「反人類罪」 如下條款:

「反人類罪」包括在知情前提下實施之以下任何一種對平民廣泛或有系統的直接攻擊行為:(一)謀殺。(二)滅絕。(三)奴役。(四)牢獄。(五)酷刑。(六)強姦,或其它任何類似形式之嚴重性暴力。(七)對可識別組織基於宗教方面之迫害。(八)強迫人員失蹤。(九)其它類似故意造成極度痛苦或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之非人道行為。

三、吳官正觸犯國際法中「 酷刑罪」如下條款:

酷刑罪公約第一章———酷刑罪定義:以從本人或第三者索取信息或供詞為目的,或因本人或第三者之所為或被懷疑所為而懲罰他(她),或恐嚇或脅迫他或第三者,或以基於任何形式之歧視為前提下之任何故意造成身體或精神上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且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擁有公職人員同等權限的代理人所為,或在其默許或唆使下所為。這裡不包括由法律裁決本身自帶或附帶的痛苦。

吳官正雙手沾滿了法輪功學員的鮮血,必定遭到正義的審判。

清算江澤民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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