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病假惠員工 加州7月1日實施

【新唐人2015年02月18日訊】加州2015年新的勞工法規定,從七月一日起,不管是半工或全工職員,都可按工作時數獲得帶薪病假。一起看一下詳細情況。

自七月一日起,只要在加州工作時間超過30天的員工,包括外州調派至加州支援的員工,每工作三十個小時,就可以纍積一個小時的帶薪病假時數。

誠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賴威寧:「全職員工他一年可以纍積超過八天的帶薪病假,可是,僱主可以指定他自己的政策限制,雖然你纍積這麼多時間,你一年只能用三天、24小時的時間,所以法律是這樣子。」

也就是說,公司僱主可按員工纍積工作時數計算帶薪病假,也有權設置帶薪病假的纍積上限爲三天、24小時。而員工必須在該公司工作90日期滿,才可以正式申請使用纍積的帶薪病假時數 ,申請的員工可爲自已,也可爲照顧有病家人之需請假。

誠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賴威寧:「先生、太太、小孩子、父母親、公公、婆婆、爺爺、還有孫輩,第三種是包括某些受害者,家暴啊、性侵害、跟蹤,其實範圍蠻廣的。」

任何加州中小企業、公家單位、包括非盈利組織,都需要遵守這一法律,此法律特別註明保護申請帶薪病假員工的權益。

誠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賴威寧:「員工想申請、或是想用帶薪病假的時候,僱主必須要讓他用,不能對他有任何歧視,不能說你必須要找一個員工代工,我才讓你請假。」

僱主如果不批准員工的帶薪病假申請,要特別小心可能會被僱員投訴。

誠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賴威寧:「他沒有提供給我的時候,他的罰款最基本的就是那一天250塊,或是三倍我的薪水。」

如果僱主沒有設置全年帶薪病假上限爲三天,則當年員工沒有使用的帶薪病假可結轉到第二年使用。

儘管如此,一些行業,如餐飲業員工可能擔心失業等問題,仍難以享受這一權益。

新唐人記者尉然、鄭浩洛杉磯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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