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國良民:獲罪貪官緩刑期間何以還能再貪4300萬?

小小鎮幹部,受賄15萬被法院判刑後,卻沒有丟掉公家飯碗,領著公餉,緩刑期間繼續靠征地斂財,鯨吞4300多萬。原從化市鰲頭鎮政府經濟發展辦公室(下稱鰲頭鎮經發辦)副主任梁偉強被控貪污罪、行賄罪,昨日上午再次坐到了被告席上。(信息時報5月8日)

這起腐敗醜聞簡直是奇葩,登峰造極的腐敗奇蹟,一個本來就因犯下腐敗罪行而被判處有罪的貪官,卻並沒有因此丟掉公家飯碗,反而繼續在經發辦副主任的位置上獃著,領著公餉,繼續乾著征地的事兒。據梁偉強當庭供述,他被判刑後保留了公職,只是接受降職處分,被從主任位置降至副主任,但依然主管鰲頭鎮經發辦全面工作。這其實從一開始就呈現出當地政府組織部門和司法系統對腐敗分子縱容的姿態,緩刑就表明其經濟罪行事實成立,其本人也已經是犯罪之身,竟然在服刑期間變本加厲的斂財4300多萬元,這恐怕已經絕非他個人再次受審那麼簡單,應該要有人對此負責,應該要追究相關失職瀆職官員的紀律和法律責任。

人們很難想像一個被判有罪的貪官,緩刑或者說服刑期間,居然還能保留官職,不知道當地組織部門的幹部任用標準或組織原則到底是什麼?請組織部門解釋一下,是不是說罪犯也可以擔任國家幹部?貪污的緩刑罪犯還可以擔任與財務或經濟政策相關的重要官員?試問那麼多基層公務人員勤勤懇懇盡職盡責的工作,難道當地黨政機關就真的找不出一個能勝任這個職位的幹部?非得讓一個罪犯主管鰲頭鎮經發辦全面工作?顯然這徹頭徹尾的違反了組織原則,應該說已經被法院判受賄罪行成立的緩刑犯,甚至已經連普通黨員的資格都不再具備,何況保留幹部職位。平時組織部門口口聲聲的幹部考察,難道都是在裝模作樣的忽悠群眾、忽悠那些一輩子都難升職的基層公務員嗎?

顯然當地官場絕對已經腐敗不堪,事實也證明如此。報導中說了,檢方還指控梁偉強構成行賄罪,2011年,梁偉強為感謝時任從化市鰲頭鎮人民政府鎮長周日會、副鎮長劉建中(均另案處理)默許其虛大征地款項非法佔為己有,賄送給周日會人民幣50萬元,賄送給劉建中價值人民幣103萬元的土地股權。梁偉強庭上說,2009年南方電網的溪洛渡換流站項目需要征地,從化市政府部門委託鰲頭鎮政府負責征地事項,鰲頭鎮副鎮長劉建中則讓經發辦負責。他聲稱,劉建中把他叫到辦公室,說快換屆了,需要搞一點兒「活動經費」,並囑咐他就從征地款中想辦法。「如果不是領導讓這麼做,我是沒有那個膽子的。」

「如果不是領導讓這麼做,我是沒有那個膽子的。」,已經落馬的看來並非他一人,而是典型的窩案;說實話我確實相信這個貪官的表白,其實證明了從一開始,那些繼續重用他的官員就已經看中了他「搞錢」的本事,或者說當地主要官員不但沒有責怪犯下經濟罪行的梁偉強,恰恰相反,重用他的目的,就是有預謀的腐敗斂財。這樣一個地方政府,怎麼可能還存在任何組織原則呢?一個小小鎮幹部,身為罪犯仍能當官並主管一個部門的全面工作,其背後恰恰是一大群沆瀣一氣的碩鼠蛀蟲,拚命啃食著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從已經暴露出來的醜聞看,這位緩刑期間都不忘繼續腐敗斂財的小鎮官,其實想不腐敗都不行,在當地蛇鼠一窩的糞坑中,蒼蠅滿天飛,已經不能套用所謂組織原則或國法等正常思維,而犯罪當官只是表象罷了。所以這起案件,應該在徹查的基礎上,嚴懲那些不作為甚至縱容犯罪的相關官員,必須讓他們坐到被審判席上,涉嫌失職瀆職者必須為此承擔負責。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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