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最低至最高執法者抵製法律公平依法治國

最低至最高執法者瘋狂抵制習近平的法律公平依法治國掩蓋腐敗流水線窩案嚴重消極抵抗。無論上訪信訪舉報控告全部退回不接受材料不回執、不立案不予決定書。

最低至最高執法者抵製法律公平依法治國、卻依然按周永康執政時的2010年規定的最高法院《關於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第十二條大力做好再審調解工作、駁回起訴在法律程序之外的狗屁調節掩蓋腐敗為此、我證實了我舅爺當年在西安的確是眼瞎了、姥姥說他是二百五的確如此。

補充補正上訴狀

法庭對(2014)東民初字第02379號裁定駁回原告起訴上訴的理由和請求

上訴人起訴原告認為:從訴訟請求以及起訴理由可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其實就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的一種,一審裁定法庭一年半對合同真假事實真相證據都視而不見、不願搞清一審法庭怎可用本案虛假的0039210號換房協議虛假違法捏造協議主體資格不予對袁忠信和劉穎的簽名司法鑒定、故意送錯少送筆跡鑒定對比檢樣、設置鑒定的法律障礙、本不該以不真實違法的主體資格程序偏袒被告和被告第三人、對資格的確認應該排除違法的主體資格障礙繼而確認合同無效、但卻弄假成真給以駁回保護虛假的存在有悖法律公平原則。其並未依合同法第52條二款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第三人利益的絕對無效及法律公平原則依據職權支持排除虛假的鑒定辨別程序認清誰為真正的用益物權的繼承人。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關於撤銷權的適用情形。根據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本案即為該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中的「第三人」,原告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其與違法變更承租人的合同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係,是袁忠信親子且共同居住人,上訴人的戶口與父親的戶口遷不到一起當時成為不了該房的更名人和父親的承租權利是被被告及第三人90.5.12.94.3.24和95年的違法變更承租人和戶口的違法侵佔行為的限制造成的,戶口能否遷到一起不是共同居住人的法律規定,不能作為沒共同居住的證據,只要實際在一起共同居住就是共同居住能不跟父母一起居住嗎?94年被違法變更前上訴人除了自己工作時間一直陪伴父母於292號和醫院以及被違法變更後的父母養病的居住地共同居住且父親2010年底才去世,正常情況沒被被告方違法變更侵佔下父親袁忠信全家包括上訴人應該為292號8.9分戶不變更承租人的拆遷受償人和家人更名承租人的,作為親子權利適格人的上訴人為合法繼承人和主體承繼人,故其具有被虛假換房協議剝奪侵佔了直接利害關係的原告主體資格。所以被違法剝奪的主體資格權利是無效的。原告主張其為適格原告的上訴理由成立,裁定撤銷原審法院的一審裁定,指令原審法院對本案繼續審理。

【評析】

一、合同外第三人有權主張他人合同無效

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所締結的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合意的內容賦予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具有自始無效的特性,法院可依職權審查,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主張無效但原告父親對該協議被隱瞞致死。但對於合同外第三人是否有權主張他人合同無效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分歧。否定者認為合同外第三人的權益受損可以通過權利人袁忠信行使侵權之訴得到救濟,但權利人袁忠信生前一直對該虛假協議不知情、且被簽署人被告和被告第三人冒充原告簽署的該0039210號換房協議製作人所隱瞞、不需要通過合同無效之訴救濟。由於合同具有相對性,如果允許合同外第三人對正常合法的合同提起無效之訴,會擾亂正常的交易秩序,為一些人惡意訴訟、濫用訴權提供可乘之機。筆者認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首先,第三人主張合同無效與權利人行使撤銷權不同。無效之訴一般適用訴訟時效保護,而撤銷權適用除斥期間。無效的合同比可撤銷的合同在違法性程度上較重,訴訟中兩者可能存在競合的情形,(但無效之訴中受損害第三人有權主張合同無效、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而撤銷權的範圍只限於撤銷違法變更承租人行為」,可見,主張合同無效之訴對權利人的利益保護較撤銷權周全。其次,他人之間簽定的合同涉及侵佔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在民事關係中相當普遍,如第三人可能又會是他人合同當事人的普通權利人、標的物的善意佔有人、標的物的原所有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等,若他人之間簽定的無效合同只損害到該第三人的利益,法院或仲裁機關很難發現、判斷。如果不允許該第三人提起合同無效之訴,這涉及由誰來啟動無效之訴以及該第三人應如何維權的難題。民法理論將無效合同區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有一定的現實意義。所謂絕對無效是指內容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任何人均可主張無效),法院依職權審查,而相對無效則是指某些特殊的合同儘管具有違法性,只涉及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受損害,訴訟標的為侵權法律關係,對此類無效合同只限由特定第三人提起合同無效之訴,不允許無利害關係人主張,既確保了合同的相對性,又保護了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我國《合同法》中只有無效合同的概念,沒有區分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有立法上的缺陷,從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的表述看,只能解釋為任何人均可主張他人合同無效,因此第三人也當然享有實體上的訴權。但司法實踐中應要求該第三人提供其與他人正常合法的合同有一定利害關係的證據,以防止與他人合同無關的人濫用訴權。問題是本案合同違法犯罪十分不正常。

本案換房協議合同系有意損害原告父親其利益,故不能適用(2014)東民初字02379號裁定適用的《民事訴訟法》法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其提供了初步證據,因而享有主張他人合同無效的訴權。

二、對合同外第三人的原告資格應是形式審查

合同是否無效屬實體問題,但由誰主張,則屬程序問題。訴權是為實現實體權益而進行訴訟的程序性權利,一般要求存在訴的利益為前提,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對原告的條件作了規定,要求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謂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作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身的財產權、人身權或其他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是與他人直接發生了民事權利義務上的爭議,其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並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亦即強調原告資格與民事實體主體的同一性。但是,我們認為,程序當事人與實體當事人系不同階段的當事人,在證明責任上應有所不同,對程序當事人只要其提供有關初步證據,能證明其與本案有一定利害關係的,應當認定原告資格適格。

本案原告主張父親已故父親袁忠信生前不知情下被違法變更承租人、又被惡意規避隱瞞真相證據、被告及被告第三人對袁忠信的報案以沒有證據證明房子丟了不予受理,袁忠信和上訴人報案且均不予受理決定書至今兩代人,袁忠信被不予受理,無法獲得報案證據有效主張權利致死、臨終讓曾數次曾經一起去單位求助的兒子單獨代家人以袁鐵應該為本案的主體資格繼續主張權利,法庭和被告及被告第三人知道並應該知道上訴人應該為本案的合法原告資格,並且是當然的直接關係利害人。

被告及被告第三人以冒簽袁忠信於虛構換房合同虛構換房合同和換房事實以非法目的合法化為名侵佔了原告方的合法權益,法庭如果錯誤適用法律原則,那也應該按法律規定和職權以刑法第224和刑法總則第88移送公安和檢察院紀委查明事實真相很簡單筆跡鑒定和以虛構事實和已提交的鐵證判斷其實不難、為何十分鐘就能以眼前的依據判斷清楚的結果還要一年半後駁回起訴呢?,上訴人對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上訴人已提供了《0039210號冒簽袁忠信之名的換房協議書》東房(2012)045-047號-告的信息公開證據所述94年與91年已拆除的針線胡同八號換房無關,不存在換房事實。和5個派出所證明信存在登記假遷來地址假身份證號碼人登入戶口等證據假自管房單位假吊銷真註銷的公司,證明其與該協議存在一定的利害關係,法庭應該許可申請鑒定筆跡。故其應當具有原告主體資格,至於該證據能否採信以及實體上能否得到支持則應在法院審理後解決。

在無效合同法律關係中,主要有確認合同無效、返還財產、賠償損失三種請求權。通說認為確認但不該確認假的、違反弄假成真非法目的合法化的法律規定。

在無效合同法律關係中,主要有確認合同無效、返還財產、賠償損失三種請求權。通說認為確認合同無效適用訴訟時效規定,但也有學者認為確認合同無效雖名為請求權,但實為實體法上的形成權,故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而應適用除斥期間規定。返還財產請求權、賠償損失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上述問題未作規定。

一審法院對本案應繼續審理,應該依申請筆跡鑒定查明:筆跡真假結果因0039210號換房協議冒它人簽錯名字和明顯不存在虛構換房協議的換房事實排除惡意違法設置主體資格的法律障礙、一審審理資格一年半明知本案存在合同法規定的惡意串通虛構合同惡意佔有卻保護嚴重的違法行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的表述看,只能解釋為任何人均可主張他人合同無效,因此第三人也當然享有實體上的訴權。且是被告第三人惡意違法行為造成真正應該成立的主體和直接利害關係人因違法惡意規避證據造成的假滅失、不是滅失真正的原告主體和承繼主體直接利害關係(見證據袁忠信的單位證明信)本案換房協議合同系有意損害原告父親其利益屬於合同法52條二款的惡意串通情節,且主體資格和直接利害關係是被被告方惡意違法行為剝奪的、案情有虛假情節應該針對案情適用法律法條、打的就是合同虛假無效故不該錯誤的適用(2014)東民初字02379號裁定適用的《民事訴訟法》法條。應針對合同虛假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才能確認真正的資格。法庭無視原告訴求申請排除虛假的本案訴求、原告提供了合同虛假的事實證據,還是有承繼主體資格的證據、袁忠信生前主張權利的證據事實、一味用程序阻擋真實程序和真像、哪裡有丟了住房不主張的二百五因而享有主張他人合同無效的訴權。

時效保護期內原告已經無數次的起訴、那是父親故後有依政府信息公開政策2012、12才能獲得的0039210號換房協議、確切知道後、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從知道和應該知道後兩年內起訴還未超過20年保護期、父親生前無法獲得證據更不明白怎麼回事和發生了什麼的證據、報案無據均沒有住房權丟失的證據、當地行政和司法機關均不予受理和不給任何回執、但是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仍然以各種不是受案範圍和條件為由、且沒有具體的法條依據理由不予受理的裁定和駁回起訴裁定、若干個駁回起訴且得到了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維持、(申訴至訴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更不受理且不給不受理再審裁定)、本來依據該法第11條、18條、20條、25條、48條、和47條、34條、31條、27條、32條、34條、37條、44條、46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見保護期內上百封的訴狀挂號信依據、48條非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內第51條第53條、59條(二)59條移送監察公安檢察機關、61條應該一併解決、74條、75條卻不以法官職權許可作筆跡鑒定、78條、第91條不予立案確有錯誤的、三款的系偽造證據的、八款的違法裁判的、依據五月一日實施的行政法修正案且該為無效行政行為作出製作的無效的雙方都稱未簽字的0039210號換房協議是本身就不成立的無效合同和裁判、且(2014)東民初字02379號裁判法官撇開合同法第52條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個人和第三人利益不予鑒定筆跡並駁回裁定、依據行政訴訟法本來應該立案卻被推到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什麼主體不適格、非直接關係利害人、父親生前不知情沒有獲得有效證據主張過的民事訴訟死角上故後近期屬子女不可以主張作為原告的法律規定、泛用行政訴訟法原42條現為61條需以民事裁判為依據(中止)行政訴訟的自由裁量權不往正地方用、卻都以毫無具體法律依據的故意使用錯誤的法條駁回起訴或裁定不受理、並以惡意規避維持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特定第三人的利益上抹案子、聯手保護腐敗流水線窩案網。(依據行政訴訟法本來應該立案卻被推到了本來對方稱沒有簽過該0039210號換房協議更不是簽字冒簽名字都簽錯卻設置陷阱不讓原告筆跡鑒定、本來就是不成立的合同卻推到民事訴訟規定法規定的什麼主體不適格、非直接關係利害人、父親生前沒有主張過的民事訴訟死角上)合同無效卻故意引用不錯誤的法律法條、本應引用合同法的52條惡意串通(因行政訴訟法近親屬子女可以作為已故親屬作為原告資格主張權利、故此法院立案庭非要讓當事人按民事訴訟法打個合同無效、因民事訴訟法規定已故父親的近親屬子女不可以主張已故親屬的資格權利、所以故意誤導、把受害人往不對案情、法條、的死路上推、泛用行政訴訟法原42條現為61條需以民事裁判為依據中止行政訴訟的自由裁量權、法權不往正地方用、卻都以駁回或裁定不受理並維持。明知故錯寓意何為?如此玩弄法律、如真的以行政訴訟法具體法條是可以登記立案的、但卻民事和行政訴訟間設置重重法律障礙無人執行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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