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川:秘密審判周永康 意外不意外?

據新華網報導,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對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周永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三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對於該判決,周永康表示沒有異議,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

此次秘密審判周永康,完全超出了外界的想像,讓很多人倍感意外

意外之一,事前毫無預警。

中共此次對審理周永康案所做的保密工作程度超乎意料。按照中共自己制定的《刑事訴訟法》,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對於不公開審理案件,法律沒有規定是否公告問題。

在對周永康的指控罪名中,受賄和濫用職權均屬於應該公開審理的罪行,至少應該在開庭三日前公告。此次審理周永康,為了秘密開庭,中共法院連基本的法律程序都可以省略,中共式的法治越來越有特色了。

意外之二,審理秘密進行。

按照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法院在審理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審理。涉及到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在對周永康指控的三項罪名中,只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一項罪名屬於不公開審理。在涉及應公開和不公開的案件混合時,司法實踐中,開庭時應先公開審理非密罪狀,涉密時閉庭清空旁聽者再審理。

在周永康涉及的三項罪名中,被判無期的受賄罪和判7年的濫用職權罪應公開審理,因一項泄露國家機密罪全部秘密審理的模式,為中共的特色法治再添一先例。

意外之三,重罪輕判。

周永康之罪大惡極在今天幾乎無人不知無人不曉,拋開其迫害法輪功的反人類罪不說,單從其貪腐一項罪行而言,不知可判處多少次死刑。在中共3月份兩會後不斷升級周案性質、活摘和政變核心罪惡呼之欲出的高調宣傳中,很多分析認為中共當局大有對周永康斬立決的可能。即使在4月3日周永康被公訴時公布的縮水罪名,外界仍普遍認為周永康判決結果可能會比薄熙來重,至少應判死緩。此次周永康判處無期的結果出乎很多人的意外。

當第一時間看到中共公布周永康案的判決結果時,筆者突然想到一句大陸某醫院做人流的廣告詞:「開始了嗎」?「已經結束了」。是的,從周永康案進入公訴之日起,外界無時無刻不在關注周案何時開始審理,不知不覺中,中共已經審結了。說是意外,其實也沒什麼意外的,法律對中共來說是麵糰,想怎麼就這麼捏;法律對中共來說是手紙,想怎麼撕就怎麼撕,用完就扔。沒有中共做不到的,只有人們想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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