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咚:從聶樹斌到雷洋 中國怎麼了

公檢法系統連續發生幾起引發全國轟動的醜聞。中國人民大學碩士畢業生、曾任職於中國循環經濟協會的雷洋「被嫖娼」並在北京警方拘押過程中身亡,廣西律師吳良述到南寧市青秀區法院立案未果反遭多名法警毆打致褲子被扯破,而深圳寶安區員警非法盤查並猥褻、恐嚇女路人。

作為個例來說,它們的曝光是「偶然」的,相信還有更多的同類情形沒有機會成為社會熱點事件,從而規避了社會和輿論監督。但從一個現象角度來分析,在它們背後存在著某種必然邏輯:多起事件的主角都是國家執法者,他們理應更懂法律,模範地遵守法律,並文明、依法依規執法,但他們為什麼敢於知法犯法,成為公民人身安全的直接傷害者?

人身安全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權,是一個國家和社會賴以維繫的最基本保障;維護公民的人身安全,是一個國家,一個政府存在的最基本的理由。然而,這些事件的當事人恰恰都是政府中履行保障公民人身安全職責的「執法者」。

它們最嚴重的破壞性結果是,讓所有人都失去了底線的安全感,對社會安全失去基本的信心,同時,也對政府失去最低限度的信任和依賴。如果不全面反思其原因,從政治層面推動解決這個問題,那麼公民最終唯一能相信的就是自己和自己所在的小圈子,並寄望拋開政府執法系統,通過自衛來保衛自身安全,由此引發暴力的惡性循環,整個社會都將陷入失控局面,公民的人身安全更無從維繫。

人們注意到,與這些事件同期,最高法院決定重申聶樹斌案。多年前,聶樹斌疑被執法者所污犯故意殺人和強姦罪而處以死刑。在近期發生的同類事件中,受害者的遭遇有些得到正視,比如雷洋案的警方有關當事人被立案審查。而深圳警方非法盤查、猥褻威脅女路人事件的有關員警也被處理。但需要指出的是,這些案件都受到公眾輿論高度和持續性的關注。可以說,在公眾輿論的強大壓力下,有關部門不得不對有關案件展開審查、重審或進行處理,僅具有「個例」性質,無法推而廣之,解決司法系統廣泛存在的濫用權力和腐敗的源頭問題,保障更廣大公民關切的人身安全問題,重樹民眾對公共安全的信心。

對一些個案進行個別化的清查,洗雪冤屈,捍衛正義,是必須的。但值得令人深思的是,十八大後,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反腐敗也在推進,其中司法系統深化改革和反腐敗是重要組成部分,然而時過多年,為什麼改革成效難以彰顯,執法者的濫權和腐敗有增無已?有人更進一步提出疑問,以前可以將問題歸咎為周永康的「劣政」,如今再也不能從過去找理由了。因而,在清查個案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礎上,通過剖析一樁樁具體案例,認真、系統反思它們發生的原因並提出治本舉措。

正如前述,無論是聶樹斌案,還是雷洋案,在推進它們公正解決的過程中都已有了一些進展,但首先需要強調的是,它們都受到公眾輿論的持續性的強烈關注,促使政府下決心解決它們,而且,就像一些論者所指出的,在其過程中,法治元素並未凸顯,主導案件取得進展的仍是政治力。這就意味著,在這些案例中推動解決問題的方式方法不具有「普適性」,無益於改進法治落後的狀況和全面施行法治。

我們看到,深圳寶安警方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對兩過路女子進行盤查,不符合《居民身份證法》對盤查公民身份證所作規定的任何一條。而這部法律在2011年修改後,對警方查驗身份證已進行了「擴權」,當時就曾引發民眾對有關員警權力和公民權利如何平衡的大討論。今次深圳寶安警方的行為無疑是對該法的濫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政府在維穩目標下對員警無限制使用權力的鼓勵策略。

在此問題上,有另外一個旁證。國家行政學院一本針對城管的培訓教材中,對城管如何在進行暴力執法的同時規避社會監督進行詳細論述,提出「臉上不見血,身上不見傷,周圍不見人,還應以超短快捷的連環式動作一次性做完」的目標和「幾名城管執法隊員一起行動」的要求。這個事實說明,鼓勵執法者「依法」無限制使用權力成為國家最高級別培訓公開的教學內容。這反映了政府鮮明的政策導向。

從聶樹斌,到雷洋,到吳良述,再到深圳兩女子,他們的遭遇背後隱含了執法者們的無所顧忌和有恃無恐。設若他們有一點點忌憚、畏懼之心,就不會敢於以身犯法,下手狠辣,或者恬不知恥到口無遮攔程度。當下中國人多數,既沒有宗教信仰,也沒有政治信仰,所以既沒有對神的畏懼,也沒有政治道德律令的約束,唯有法律制度和堅決制裁能夠制約他們。然其行為說明,他們對法律制度和施行法律制度也已失去了基本的敬畏。那麼到底是什麼讓他們如此膽大妄為,肆無忌憚的?

可能有兩個心理誘因。其一是,他們覺得這個國家對他們的強烈需要。其二是,他們覺得自己的行為在執法者中很普遍,法不責眾。對執法者的依賴,隨著中國社會矛盾達到臨界點和政府的政治安全感降低,進一步增強。最高領導人直管公檢法系統是其重要佐證。在危機局面下,能夠頂上去維繫社會安全的,是執法者們。對執法者們的依賴,助長了他們對法律的漠視。第二個因素有諸多事實為證,就不一一例舉了。這個心理誘使執法者目無法紀,知法犯法。

更深一層看,導致執法者濫權的,固然心理誘因很重要,但體制性和機制性因素才是決定性原因。在對執法者的執法權力失之寬縱的同時,對其制約的措施卻不健全甚至缺失,有關部門自覺落實地亦是少之又少。同時,對社會監督採取排斥態度。君不見,在此次輿論曝光警方濫權情況後,多地警方在社交媒體上發表抵觸性聲明,非議公眾輿論的監督,並為警方的濫權辯護,就是其證。

──轉自《作者博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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