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彈劾川普總統沒有憲法依據

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原泉編譯

因唐納德‧川普(特朗普)總統對華盛頓示威者發表的言論﹐而彈劾他的任何努力都是違憲的。

《美國憲法》規定,國會如認定總統有「叛國、賄賂或其它重大罪行和不檢行為」,可以彈劾罷免。川普的言論主要集中在關於選舉違規的有爭議但可信的說法上,沒有理由認為這是叛國或涉及賄賂。由於缺乏故意煽動騷亂的證據,這不算「重大罪行」。

因此,與上次川普彈劾案一樣,解除總統職務的唯一潛在依據就是犯了「重……輕罪」。(我們從建國時期的證據中知道,在憲法中,形容詞「重大」既修飾「輕罪」,也修飾「犯罪」)。

在之前的彈劾程序中,對「嚴重輕罪」(high misdemeanor)一詞的含義進行了辯論。在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作證的四位學術專家分別給出了自己的定義。檢察官和總統的辯護團隊也提出了自己的定義。

這種分歧反映了多年來一直存在的學術爭議。根據對建國時期記錄和英國彈劾審判的不完全調查,研究人員對「嚴重輕罪」的含義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結論。

但遺憾的是,幾乎沒有研究者(包括我在內)想到要研究可能對該詞進行權威性定義的來源。這些資料來源是18世紀的英國和美國法律書籍。

《憲法》首先是一份法律文件——「國家的最高法律」。其制定者大多是律師,向公眾解釋憲法的人也大多是律師。此外,當時的美國普通民眾對法律的了解也異常豐富。

因此,如果「嚴重輕罪」一詞有明確的法律含義而沒有其它明確的含義,那麼我們可以預期法律含義起主導作用。在這方面,「嚴重輕罪」一詞將像《憲法》中其它公認的法律用語一樣,如「人身保護」、「平等」、「保釋」、「特權和豁免權」等。

對川普的彈劾程序促使我對建國時期的法律資料進行了全面調查,看看「嚴重輕罪」是否有明確的法律含義。如果有,那就解決了長期以來的爭論。

在憲法研究中,探究來源往往不會產生壓倒性的、一邊倒的證據並得出無可爭辯的結果。但在這裡卻發生了。這個結果讓我很驚訝,與我之前寫的相矛盾。儘管如此,我還是很快承認了自己的錯誤,並公正地發表了新的發現。

事實證明,「嚴重輕罪」實際上是一個定義精確的法律術語:它的意思是「不應判處死刑的嚴重罪行」。

以下是背景:

在18世紀的英國和美國,「輕罪」這個法律術語包括任何嚴重程度的所有罪行。最嚴重的輕罪被稱為重罪(重大罪行)。傳統上,重罪可以被判處死刑。最嚴重的重罪是叛國罪,被判犯有叛國罪的人通常會被殘酷處決:男人被肢解;女人被燒死。

較輕的重罪——在普通法中有九種重罪——傳統上被處以絞刑。例如謀殺、強奸、盜竊和搶劫。(可喜的是,我可以報告說,到了建國時期,初犯往往得到較輕的刑罰。)

除了叛國罪和重罪以外的嚴重罪行將被判處監禁和高額罰款,而不是死刑。這些罪行包括賄賂、謀殺未遂、協助決鬥、某些勒索等。這類罪行被稱為較重輕罪、嚴重過失罪或嚴重輕罪。

較輕的罪行被簡單地稱為「輕罪」。

這種刑法的適用產生於英國,但在美國也被沿用。

例如,在我的研究中,我發現了幾項國會在1790年代通過的法規,這些法規將嚴重的罪行定為「嚴重輕罪」,並相應地進行處罰。和英國一樣,國會將較輕的罪行僅僅列為「輕罪」。

所以「嚴重輕罪」是不應該被判處死刑的嚴重罪行。這一結論的錦上添花之處在於,它解決了其它一些困擾學者的問題,並解釋了憲法彈劾條款的架構:「叛國罪、賄賂罪或其它重罪和輕罪」提供了一個重罪(叛國罪)的例子,一個重罪(賄賂罪)的例子,並包括涵蓋這兩大類別中其它罪行的通用條款。

請注意彈劾理由中不包括哪些內容。國會不得以輕微罪行為由進行彈劾和罷免。也不能因為官員的魯莽、疏忽或有令人討厭的政治觀點而進行彈劾和罷免。對這些違法行為的憲法懲罰是,對較輕的官員,由總統免職,對總統和副總統,則是連任失敗。

重要的是,自這些結論發表以來的兩年中,沒有任何學者甚至試圖反駁這些結論。鑒於大量的證據及其一致性,也無法令人信服地反駁這些結論。

儘管關於這個詞的含義的爭論仍在繼續,眾議院可以合理地認為,非犯罪行為可能構成「嚴重輕罪」,但這不再是事實。現在,我們可以毫不含糊地說,不管你怎麼看總統的講話,它都不是彈劾的依據。

原文There Is No Constitutional Ground for Impeachment of President Trump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作者簡介:

羅伯特‧G‧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一位著名的原教旨主義學者,曾擔任法學教授25年。他是丹佛獨立研究所(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他關於憲法意義的研究文章多次被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和當事人引用。

本文表達的是作者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的觀點。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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