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少法修正 出收养规范从严

【新唐人2011年11月11日讯】(中央社记者吕欣憓台北11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文,从严规定父母收出养孩童,必须经过政府认可机构的媒合,法院认可收养之前,可以要求收养人进行精神鉴定。

对于孩童的收出养,法案新增,从事收出养媒合服务,必须是政府许可的财团法人、公私立儿童及少年安置、教养机构,未经许可从事收出养媒合服务,可处6万到30万元罚锾,这些非营利组织可以向收养人收取服务费用。

法案明定,父母拟将孩童出养时,须委托国内媒合服务者,不过出养给旁系血亲在6亲等以内及旁系姻亲在5亲等以内,或是夫妻一方收养他方子女,不受这个限制。媒合服务者在接受委托后,应先访视调查,并作成评估报告,出养以国内收养人优先。

法案明定,法院认可儿少收养前,可以命收养人接受亲职准备教育课程、精神鉴定、药、酒瘾检测等,才能确认收养人真的适合领养小孩。关于收出养的相关规定,在法案公布后6个月施行。

此外,为了避免再发生像电影“不能没有你”中的状况,法案新增,主管机关应该会同户政、移民机关协助没有户籍、没有国籍、或是没有取得居留儿少依法办理户籍登记、归化或居留等,儿少在登记完成或是取得居留之前,应该依法保障他们的社会福利、医疗照顾、就学权益等事项。

法案并新增,村里干事在执行业务时如果知悉儿少有施打毒品、被虐待、遭遗弃、或甚至在声色场所担任侍应的状况,应该立即在24小时内向县市政府通报。医事人员、社工、教育人员、警察、村里干事如果没有即时通报,将被处6千到3万元罚锾。

法案并新增,医事人员、社工、教育人员、警察、村里干事、村里长、公寓大厦管理员在执行业务时发现儿少的家庭遭遇教养、婚姻、医疗等问题时,应该通报政府机关。

此外,由于屡传建教生被剥削的新闻,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法案新增,高中以下学校应协调建教合作机构与学生和其法定代理人,签订书面训练契约,明定权利义务关系,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定型化契约范本。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