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维平:由李俊案看薄熙来如何包装黑社会(中)

【新唐人2012年3月27日讯】 相距甚远的两方说辞

重庆地方法院对李俊,李修武的指控,时间的跨度太大,给人一种追诉以往,翻箱倒柜,算总账的感觉,这说明了什么呢?是清查民营企业老板的原罪吗?且看两方相距甚远的说辞。

法院的判决书是这样表述的:1997年,重庆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为金得利房地产公司修建金得利综合楼。1998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魏文清以及李俊在未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带领20余人到位于沙坪坝区天星桥的施工现场强行接房,驱赶、殴打“二建公司”员工毛家林、何光明、李应文等人,致使多人受伤。被害人毛家林左胸第5、6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

李俊列举的事实真相是:2009年8月22日,他被重庆市公安局以“涉黑”等罪名追逃通缉,同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和成都军区联合专案组抓捕关押在重庆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成都军区武器库第一保管大队等地,直至2010年3月5日无罪释放。期间专案组民警杨江、杨先、安支队长,等人,对上述事件已经进行了审查,他们告知,此案件是“天涯论坛”重庆社区匿名网络举报,在审讯李俊的询问笔录上显示:

(1)1998年俊峰集团是以276万买下了重庆市二建约两亩土地。由重庆市二建第五分公司(北碚区分公司)经理古光荣负责在该地块承建金得利大厦,约9000多平方米,该项目经理是二建公司第五分公司古光荣属下李应文。

(2)俊峰集团和重庆市二建系合作单位,二建公司在履行双方修建合同中,未能完成修建合同中规定工期,拖延工期5个多月,给俊峰集团造成巨大损失。

(3)完工后,二建公司以各种理由不按合同要求交接已完工金得利大厦工程,并强行霸占重庆俊峰集团在该项目的办公室。1998年10中旬的一天,二建公司在总经理陈道友(因卖地给俊峰公司对我索贿未能成功,心存不满)、党委书记韦忠碧(判决书中所谓证人)的精心安排和策划下,二建公司五分公司经理古光荣带领下,用几台公交车从北碚区调来约400名二建公司建筑工人,头戴安全帽,手臂戴红袖章,手持铁锹、铁棍,把俊峰公司在该项目经理魏文清,工程师刘承信,工程师陈其昌,办公室闲聊的李修武(和公司毫无关系)打得遍体鳞伤,鲜血直流。

(4)当时,俊峰集团就向沙坪坝公安局天星桥派出所报案,并向沙坪坝区政府紧急报告。

(5)受伤工程师刘承信、魏文清、李修武和陈其昌等有大量的受伤照片、多件血衣,还有医院的病例、CT照片等证明。在沙坪坝政府原副区长黄伟召开的协调会上:

A,俊峰公司出示了所有的受伤人员刘承信、魏文清、李修武等证据。

B,要求二建总经理陈道友,赔偿受伤人员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

C,并要求严惩古光荣、李应文等打人凶手。

由此看来,这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一起刑事案件,如果当时对肇事者抓捕,交由法院审理,也符合政府高压维稳的思想理念,但结果却是这么处理的:在当时的沙坪坝区黄伟副区长协调解决下,形成了政府会议纪要,俊峰集团和重庆市“二建”的经济合同纠纷已经全面解决。并达成了协议,双方债权债务清楚。李俊说,他羁押审查期间,军地联合专案组已有结论。他特别要求专案组查证:A,提供和二建公司关于金得利大厦的修建合同。

B,是不是没有按合同工期交房,推迟了5个多月?

C,是不是古光荣带有约400人,戴着红袖章的“二建公司”工人,有组织的打伤我公司魏文清、刘承信等多名员工?

D,要求专案组查询当时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协调此纠纷(由原黄伟副区长主持)的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债权债务,二建延误工期赔偿、魏文清、李修武等受伤人员各项证明和赔偿记录,等等。

李俊说,根据以上4点笔录中的要求,专案组杨江、杨先等对他的审讯笔录,核实了沙坪坝区政府和“二建公司”等相关人员,并提取了多份笔录和书证,证明他反映的情况属实,寻衅滋事罪不成立。

笔者不轻信李俊的说辞,但他提供的2010年3月1日关于李俊《重庆市公安局撤销案件通知书》已有结论。此举报为网络举报,撤销案件后,2010年3月5日的无罪释放是最有力的佐证,这说明李俊上述说辞是有事实依据的,就我的经验,国内企业之间为了争利,经常发生类似案件,依国情民情,很多都是可大可小,可抓可了,如果企业老板与政府官员关系较近,就会有人站出来协调,只要黄副区长参加了,双方还签订了合同,就视为治安纠纷解决了,就等于说,他们犯罪的情节轻微,不予追究。为什么还要翻出陈年旧账呢?原来,拼凑和包装“黑社会”的材料不够,王立军下令带着有色眼镜去找。

李俊说,沙坪坝区法院的判决书,对李俊、李修武、魏文清又一次指控完全是混淆是非、栽赃陷害。为什么十四年前,俊峰公司和“二建公司”已经解决了的经济合同纠纷,现在,沙坪坝区公检法翻脸不认人,要以寻衅滋事的罪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呢?而且,俊峰公司所有相关人员不涉及寻衅滋事,而是此事件中的经济、人身安全受害者,但受害者却变成了罪犯,完全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更荒唐的是,两个专案组,都是在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的领导下,所调查的结论,却是完全不一样的结果,抓了放,放了再抓,重庆市公安局在做什么?

他还指出,重庆市“二建公司”是一家有几千人的国营公司,是重庆市国资委下属建工集团的子公司,而当时的俊峰公司只不过二、三十人的小公司而已,其实力、后台和“二建”根本没有可比性。说李俊等人挑起事端,似乎也不合情理。

在证据方面,也存在着应需补办的问题,判决书指控“二建公司”毛家林受轻伤,十几年后的所谓“法医鉴定”从何而来?什么时间的法医鉴定?有无客观权威性?李俊说,在被羁押的三个多月期间,专案组对此举报信反复调查,为什么不追究导致毛家林轻伤害的刑事责任呢?那时,也没有听说毛家林所谓的轻伤法医鉴定书。

所以,比对上述双方相距甚远的说辞,笔者只能相信证据,判决书中所指控的文字完全不符合事实。反而,被害人李俊、李修武、魏文清变成了此案刑事犯罪的被告人,也变成了包装出来的黑社会组织黑老大和成员。重庆市沙坪坝区公检法完全是颠倒黑白,栽赃陷害,扒出了10几年前的陈芝麻乱谷子,就是为了满足薄熙来,王立军抢钱买官的需要,只要能使张海洋等权贵高兴,怎么都行,这就是重庆以“打黑”黑打、乱打为特色的“薄熙来、王立军模式”和“重庆模式”。

究竟谁在寻衅滋事?

重庆地方法院的文书说,2007年6月27日,李俊为达到让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龙凤云洲小区通过消防验收的目的,在与重庆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魏文清、白红波及李险峰(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雷建良、范春雷等保安及社会闲散人员近200人。聚集在沙坪坝区龙凤云洲小区与华宇西城丽景小区之间的公路上,给每人统一配发手套、钢管并发放出场费,保护施工人员推到华宇公司围墙,强行占用华宇公司修建的公路,作为龙凤云洲小区的消防通道。后经沙坪坝区政府出面协调,双方达成协议,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华宇公司250万元。

李俊申辩的事实真相是:1,华宇公司堵塞了俊峰龙凤云洲小区后门消防通道,此消防通道为市政公路,堵塞后,不仅存在严重消防隐患,而且,使龙凤云洲小区正在施工的三幢33层的高楼不能正常供料,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控方提供证据影像,只是截取对俊峰不利的影视片段,并未展示当时聚集在华宇公司,聚集在西城丽景车库,和龙凤云洲小区后门的全副武装的几百名保安、社会闲杂人员。

李俊说,魏文清要求法庭提供当时全部的影视资料,被控方拒绝。2007年9月上旬,当时俊峰集团被迫无奈,恳请同创集团的原董事长张明渝(当时是重庆市房地产协会会长,工商联副主席、原重庆市人大代表),重庆石桥开发总公司董事长秦永贵,重庆市华宇物业公司董事长蒋业华,还邀请了重庆市政府陈副秘书长,参予处理,在三峡广场华宇公司的一家酒楼的晚宴协调会上,蒋业华认为,华宇公司修建“龙凤云洲”后门市政公路花了250万,(华宇公司是重庆市房地产前五强企业)强迫要求俊峰公司赔偿250万,由于“龙凤云州”工期紧,消防通道被华宇公司堵塞,担心出事,人命关天,而华宇公司实力雄厚,他明知敲诈,也只有被迫接受。蒋业华为显示其财力,赠与当时在场周副秘书长、张明渝及其张秘书、秦永贵每人金砖一块,每块价值人民币约2万元。

于是,2007年9月12日,华宇物业集团公司代表陈士渝和俊峰集团公司代表刘清元签订了正式协议,俊峰公司一次补偿250万人民币给华宇公司(有原合同和收据作证)。达成协议之后,华宇物业公司下属华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俊峰置业有限公司和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当时双方保安发生对峙,没有发生任何肢体冲突,沙坪坝公安分局渝碚路派出所,也以治安纠纷了结了此案。李俊说,此事件已经圆满解决,现在,为何追溯以往,又要以寻衅滋事加罪于我们?

这方面李俊提供了附件:被告人魏文清的辩护律师,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主任文闻、律师谭万麟针对寻衅滋事罪部分指控,做出的以下5点辩护:控辩双方没有争议,且证据完全能够支撑如下基本事实:1·俊峰置业公司开发的龙凤云洲小区(原属军队的地产)与华宇公司开发的西城丽景小区(原属为灯泡厂的地方)毗连,原分界限是军队的老围墙,所有权归属于龙凤云洲小区;2·两小区均依法通过规划、建设等行政机关的许可(全案无相反证据证明龙凤云洲小区或者西城丽景小区属违法建设);3·两处毗连的地产均已围墙围界,华宇公司在其围墙内,修建一道路,该道路是市政府的市政道路。

4·就消防通道一事,俊峰置业公司多次与华宇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强行开了一消防通道。

5·事后,沙区政府多次协调两家公司,俊峰置业公司补偿了华宇250万元,其他涉嫌违法人员已经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

笔者认为,退一万步讲话,假定俊峰理亏,但当时在政府官员出面协调下,双方已经握手言和,根本没有必要再强加罪名给李家兄弟,何况不一定是俊峰一方的主要责任,由此看出,薄熙来,王立军要吞没俊峰的财产,已是急不可耐,不择手段。他们拿着放大镜,一根头发丝上的虱子,也要把它放大和包装成大象。

是银行委贷还是非法经营?

重庆地方法院的文书还说,2006年12月,被告人李修武以及李俊以自己控制的重庆韵龙装饰有限公司和重庆龙景广告有限公司为股东发起人,成立诚安公司,安排被告人岳明杨分管诚安公司,招募被告人项旭东、陈安富、郑毅、郑欧、高勇等人,从事非法发放高利贷业务。

2007年至2009年,上述被告人多次向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集团)、重庆欧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民生能源有限公司、广厦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重庆品冠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呈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嘉瑞动物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以月息5%——7%非法发放贷款,共计发放高利贷款54 070万元,非法获利6680·38万元同时,还有指控其它的违法事实中的第四点:因同创集团借诚安公司的高利贷未及时还款,2009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李俊安排被告人岳明杨、白红波带领俊峰集团的保安人员20余人,到江北区同创集团总部扰乱其办公秩序,限制同创集团负责人的人身自由,一直到次日凌晨谈好还款协议后才准许离开;同日,李俊安排李险峰(另案处理)带领俊峰集团保安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到同创集团位于九龙坡的同创高原售房部扰乱其售房秩序,驱赶看房、买房顾客,封锁售房部大门,在谈好还款协议后,李俊继续指使被告人白红波带领俊峰集团保安10余人到江北区同创集团总部催促还款。

对此,李俊也声称与事实不符。他说,在2009年12月4日到2010年3月5日被羁押期间,对于非法经营的各项指控早已调查清楚并有结论。其中包括,同创集团指控他对其9笔,约两亿的非法放贷,累计获利2158万,早已调查清楚,指控不属实。当时,他要求专案组在审讯时提供(1)诚安担保公司、借款方和重庆市工商银行、重庆市光大等银行三方的委贷协议三方的委贷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利息收益部分都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2)出示重庆市公证处就三方委托借款协议书司法公正书。(诚安公司同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集团’、重庆欧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民生能源有限公司、广厦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重庆品冠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呈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嘉瑞动物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3)要求出具诚安公司获取以上公司的高息贷款收益的收据、书证。

李俊回忆说:当时专案组杨江、杨先威胁说,他们已经在借款单位找到了诚安担保公司的高利息收据和借款单位会计凭证,李俊告诉他们,既然证据这么充分,何必还没日没夜的审讯我呢?直接认定我有罪即可,他们对他多次破口大骂,并对他进行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比如,把烟灰缸砸在他的身上,让他几天几夜坐在老虎凳上,使其大小便失禁。

其中,一笔借给同创集团的3000万,没有按期归还,重庆诚安担保公司依法对重庆同创集团,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和财产查封,并对3000万借款的担保人,原同创公司总裁周奕先和财务总监陈茂康的个人资产进行查封。而在沙坪坝法院判决书中,由被执行债务的被告人周奕先、陈茂康,变成了指控原告人“非法经营罪”的所谓证人。可想而知,沙坪坝公检法隐瞒了事实真相,和欠债被告方的担保人周奕先、陈茂康等相互勾结,做了虚假证词和伪证,栽赃陷害了李俊、李修武、岳明杨,项旭东、陈安富、郑毅、郑欧、高勇等人。诚安公司起诉、查封同创集团张明渝、周奕先、陈茂康的相关法律文书,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诚安公司、周奕先,陈茂康等均有证据存档。而沙坪坝公检法没有依法取证。

据李俊说,2008年底,重庆市国资委属下的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因重庆同创集团的债权、债务关系,对重庆市同创集团进行了托管,董事长张明渝逃到香港躲避债务,他在香港给李打电话,要他尽快找国投在同创集团的总负责人吴浩峰,追要同创集团之前,在诚安公司所欠下的3000万债务和约定的利息,他告诉李俊,因同创集团江北总部因债务问题被债主围困多日,要我们去同创集团同创高原售房部临时办公室找吴浩峰等,张明渝告诉我,重庆国投托管了他的同创集团,应该由国投尽快支付给诚安担保公司3000万的借款,而不是沙坪坝检察院指控的“因同创集团借诚安公司的高利贷未及时还款,2009年1月份一天上午,李俊安排被告岳明杨、白红波带领俊峰集团的保安人员20余人到江北同创集团总部扰乱办公等等”。因同创集团债务问题爆发,每天在同创集团聚集的追要欠款有数千人,包括民工、私企老板等等,几个月时间里,同创集团持续混乱。

他们为了安全起见,应当时还是董事长的张明渝和国投吴浩峰的邀请,到同创集团两个办公地点去找国投吴浩峰等协商还款,李俊说,这有什么错?那里集聚了上千讨债的民工、企业主,沙坪坝公安局以所谓“寻衅滋事罪”去抓人了吗?在那种混乱场面下,包括司机、财务、诚安公司工作人员,事出有因,万不得已,我们才去了十几个人,数量很多吗?

况且,在同创高原售楼部,高新区公安分局110也作了登记,并没有导致任何不良后果。同创集团江北总部,也有大量警察执勤,李俊质疑说,请问,沙坪坝公检法指控的,是一个什么样的违法事实?完全是胡说八道,东拼西凑的违法事实。

他说,当时的情节是,诚安公司负责人岳明杨等人,和国投的负责人吴浩峰联系后,由于白天围困同创集团江北总部人员太多,他们只好在晚上12点,到同创总部江北总部一起协商,经过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了还款协议。为了顾全大局,在此协议上,没有按原借款3000万的合同拿到一分钱利息,民企诚安担保公司亏损了数百万元。连重庆国投副总经理吴浩峰都赞扬说,俊峰集团公司不愧为民企大公司,真是高风亮节。

但这事到了法院的纸面上,却正好黑白颠倒,其称,1月份的一天上午,李俊安排被告人岳明杨、白红波带领俊峰集团的保安人员20余人,到江北区同创集团总部扰乱其办公秩序,限制同创集团负责人的人身自由,一直到次日凌晨谈好还款协议后,才准许离开;同日,李俊安排李险峰(另案处理)带领俊峰集团保安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到同创集团位于九龙坡区的同创高原售房部扰乱其售房秩序,驱赶看房、买房顾客,封锁售房部大门。在谈好还款协议后,李俊继续指使俊峰集团保安10余人到江北区同创集团总部催促还款。

李俊说,沙坪坝法院判决书中的指控与事实相去甚远。他们到同创高原售楼部和同创江北总部,均是张明渝和国投吴浩峰电话应邀而去,并非去打砸抢,而另外一些去同创集团讨债的上千人,有多人情绪激动,冲击了民生银行,已明显违法,但追究刑事责任了吗?诚安担保公司因债务起诉,保全同创集团相关人员财产,在判决书中为什么只字未提?企业之间正式借款合同,借款公证书,诚安担保公司委托银行贷款协议,为何只字不提?沙坪坝区公检法是有意在隐藏事实真相。为什么受害人,却变成了犯罪?

2009年,同创集团所借诚安担保公司3000万,没有收取一分利息,有诚安担保公司和国投吴浩峰还款协议为证。这应当是令人信服的书证,为什么警方无视这一点呢?

判决书中称,“2010年11月10日,被告人岳明杨接公安机关通知后,即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主动交出了所保管的U盘一个,该U盘内记载了诚安公司发放高利贷的明细情况”。

沙坪坝法院判决书中声称,根据岳明杨提供的一个U盘,审计报告,证实诚安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发放高利贷54070万元,获利有6880·38万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李俊幸亏还活着,还可以自由地讲话,他说,请问沙坪坝区公检法:(1)岳明杨所保管的一个U盘,是保管公司的U盘?还是私人的U盘?这个U盘从何而来?(2)既然诚安公司是公司行为,那么,公司的财务账目在哪里?仅仅凭岳明杨提供的一个U盘能说明什么问题?(3)岳明杨U盘账目中,获利6880·38万元,出纳、会计、复核、负责人经办人是谁?U盘里有没有经办人签字、盖章?(4)岳明杨U盘中,发放高利贷款54070万元,获利6680·38万元的进出账单据、凭证在哪里?(5)是谁收到了6680·38万元的利息?有没有当事人的签字?是什么人收到的?(6)支付6680·38万元利息的单位和个人,如,同创集团,大川集团等,他们有无李俊、李修武、台士华、诚安担保公司等收到利息的收据?书证在哪里?(7)所谓6680·38万元非法所得,收钱的时间、地点、人证、物证在那里?(8)收取所谓的6680·38万元非法所得支付方式是: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卡?现金?还是承兑汇票?(9)如果拿不出这些证据,审计结果是怎么出来的?

现在看来,法院的指控是建立在对被羁押人逼供基础上的,这种经历笔者体验过,由于酷刑而得到的违心的口供是不足信的,想必是王立军、郭维国属下的沙坪坝公安局,恐吓、欺骗、引诱、威胁当事人、获得的证人的假口供而已,就凭岳明杨一个编造的U盘,审计结果就能出来,不能令人信服。

所以,李俊怀疑岳明杨已经叛变,他说,有些人可以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不顾廉耻,肆意编造,比如,虚假的报表和审计等。岳明杨为了使自己尽快脱身,编造了一个假账目,放在U盘里,和警方达成了某种交易,指控公司“涉黑”和“非法经营”等罪行。她身为担保公司的主要领导,应当深知公司的清白,但丧失气节和原则,为虎做帐,使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变成了非法经营,并引来2亿多元的巨额罚金,足证她是协助公安局抢劫俊峰集团公司40多亿资产的帮凶之一。

我已经多次报导过,李俊在羁押期间,重庆市公安局已有公正的结论,其中“非法经营罪”不成立,已经结案。例如,同创集团指控诚安公司非法收取的2158万利息,而只有同创公司财务做帐记录,和相关人员口供,无书证佐证,应不属实。

李俊说,岳明杨的U盘,是不是如同同创集团张明渝财务人员做的假账,付给诚安担保公司2158万利息一样的“升级版”呢?为什么如此严重,且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的主犯,岳明杨却只判刑四年、罚金10万?她认了罪,是否在诚安公司任职期间存有“猫腻”,被沙坪坝区公安局抓住了把柄,双方完成了交易,还是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威胁所致,王立军统一领导的重庆市公安局两个专案组,调查同一件“非法经营罪”的案例,结论却是不同的结果,这又说明了什么?

总之,李俊说,在他羁押期间,经专案组查明,诚安公司借给同创集团金额9笔,约两亿借款一事属实,是通过重庆市光大银行和重庆市工商银行,进行的正常的委托贷款业务,收取了正常的银行规定的利息,诚安公司依法在银行缴纳了税收,可以通过银行和税务部门佐证,并且,所有的拆借业务属民间借贷行为,通过了重庆市司法局公证处的司法公正,怎么成了“非法经营罪”呢?如果罪名成立,为什么沙坪坝区公安局不追究银行、公证处的刑事责任呢?为什么不追究借款单位和个人的“非法集资罪”呢?沙坪坝区公安局是不是在徇私枉法?是不是因利益驱使,选择式执法,有意栽赃陷害呢?

所以,判决书中,沙坪坝区检察院指控的6880·38万元的高利息贷款非法所得不成立,而据此强加的2亿零315万的巨额罚款,更是不能接受的。李俊说,如果法院要指控诚安公司非法经营,否认公司之间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那么,借款单位就应该有诚安公司的收据作为书证,但沙坪坝公检法能够拿出证据吗?恐怕只有编造的所谓口供。此外,法院还把朋友之间、企业老板之间的现金往来拆借,也加上放高利贷的罪名,实在是荒唐之极。他举例说,比如,大川集团董事长张宏,和同创集团的张明宇等人,私下多次找他借现金周转,这也算是高利贷吗?他说,至今,张明渝还欠他现金110万,这怎么说呢?

这些事,由于国内政治体制所限,我没有办法亲自去重庆查证,就李俊所提交的文字已显出疑点重重,正如吴英一案一样,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司法界定相当困难,如果李俊不与成都军区做生意陷得太深,也与薄熙来,王立军等人没有利益冲突,特别是没有官员内斗的利用价值,这种具有争议的民间借贷行为,可能重庆官方也不会在意。但如今引起了轩然大波。连著名律师赵长青都替李家兄弟辩解说,高利息贷款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0年3月10日于多伦多

文章来源:《前哨》杂志4月号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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