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盼正常工时 劳委会允处理

【新唐人2012年4月27日讯】(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27日电)台湾基层护理产业工会筹备会今天到劳委会陈情呼吁,废除劳基法第84条之1责任制,还护理人员正常工时劳委会回应,将会同卫生署积极处理并办理劳动检查,维护劳工权益。

护理人员超时工作,国内出现“血汗医院”现象。台湾基层护理产业工会筹备会及工作伤害受害人协会今天上午到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大门前陈情,诉求“废除劳动基准法第84之1条责任制”、“依劳基法第34条规定,给予护理人员适当休息时间,并应立即召开公听会。”

劳委会劳动条件处专门委员陈慧敏对此回应,劳委会自民国97年起,每年针对护理业实施劳动条件专案检查,对于个案申诉,也交由各劳动检查机构查处,未来劳委会仍会加强劳动条件检查,绝不容许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令,损害劳工权益。

陈慧敏说明,劳委会去年已多次邀集相关机关及劳雇团体,检讨劳基法第84条之1责任制,确定“医疗保健服务业”分2阶段回归正常工时,除急诊室、产房、手术室、麻醉恢复室、烧伤及中重度病房、加护病房、器官移植小组等紧急部门医事及技术人员,到民国103年排除责任制以外,其余工作者在今年3月30日起,就已回归劳基法一般工时规定。

为保障现阶段仍适用劳基法第84条之1责任制的医疗保健服务业工作者,陈慧敏说,劳委会已订定“ 医疗保健服务业适用劳基法第84条之1之场所及人员工时审核参考指引”(医疗保健服务业工时参考指引),要求地方劳政主管机关依此审核依据,善尽责任严格审核,以维护护理人员劳动权益。

“医疗保健服务业工时参考指引”内明订,劳工每天工时不逾10小时,连同延长工时1天不超过12小时;遇紧急状况不能超过14小时,出勤间隔应至少12小时;每4周正常工时不超过168小时、每月不超过240小时。至于休假规范,劳工应每7天至少有1天休息,经弹性约定,2周内应有2天休息作为例假。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