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所税子法 全部完成

【新唐人2012年10月31日讯】(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31日电)证所税子法今天全部完成,11月16日起接受投资人选择课税方式,即使是强制核实课税对象,若希望个人名下所有股票投资可盈亏互抵,仍须向券商选核实课税。

证券交易所得税自明 (102)年起开征,个人证所税在102至103年采“设算课税”与“核实课税”双轨制。

财政部赋税署组长宋秀玲表示,强制核实课税范围是按课税标的及课税对象区分。个人当年度出售股票中,若有部分属强制核实课税者,只会对该部分股票核实课税,其余上市、上柜股票仍可继续适用设算课税。

非强制核实课税对象原则采“设算课税”,当股价指数达8500点以上,就源扣缴万分之2。

哪些投资人适合“自选”核实课税?宋秀玲表示,例如手中有明年将初次上市、柜股票 (IPO),会被强制核实课税;但手中其他股票可能亏损,不想在8500点以上被课税,投资人可在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向券商申请选定适用“核实课税”,才能盈亏互抵。

宋秀玲表示,股票信托者,如果可能在明年卖股票,应于11月16日前告诉受托人要选哪种课税方式,由受托人办理选定。

在法人证所税部分,过去无长期持有优惠,明年起出售持有 3年以上股票享减半课税,若有亏损,可在当年或以后5年抵扣。

宋秀玲表示,业者大多希望当年度盈亏互抵,只要盈亏互抵后的金额未超过长期持有赚的钱,可全部算长期持有,享减半课税;但如果有超过,超出部分需全部课税。

例如,某企业104年股票投资亏新台币200万元,可递延5年抵扣;105年长期投资赚200万元,短期投资赚100万元,与104年投资盈亏互抵后,盈余100万元,未超过105年长期投资赚的200万元,可享减半课税,只有50万元要计入所得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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