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广:农村土地还给农民

【新唐人2012年12月23日讯】在中国连续数千年的土地私有制,被合作化运动中消灭了,新建的土地公有制,成了官员贪污的温床、束缚农民的桎梏,阻碍农业发展。中国应实行土地私有化,走苏联东欧的道路。

(一)土地公有,是历史大倒退

在两千多年前的东周时代,商鞅变法(注1),废除了土地国有制。从那时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土地成为私人财产,可以买卖。正是在土地私有制之下,秦统一六国,以后有了汉朝的文景之治的繁荣。

上个世纪50年代,当局发动合作化运动,农村土地全部变成公有。这是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的大倒退,倒退了两千多年的东周之前。正是这次大倒退,造成了1958年后的大饥荒,三千多万人在饥饿中丧生(注2)。为了活命只得分田承包到户,解燃眉之急。

现在中国的农村迫切的需要一场土地私有化的变革。

(二)土地公有,为官员腐败提供了资源

上个世纪80年代解散人民公社,实行土地承包制,但是土地公有制不变,历经50多年这种体制,显现了众多的弊端。

官员们纷纷利用出卖土地转让土地,谋取私利,官商勾结,制造了大量的贪腐案件。辽宁抚顺市顺城区国土资源局的一位科级干部,利用转让土地,敛财涉案过亿,被称为“三最”: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2010年12月她被法院判处死刑。像她这样利用土地公有之便,贪污的干部在全国无计其数。

现在大家都知道农村在村委会选举中,普遍存在贿选现象。贿赂金额,每张选票有的多达上千元,这种贿选几乎村村都有,所以贿选就是因为当上村官,可以通过卖地捞钱。土地“公有”,谁代表公家?当然是官员,包括村主任,乡镇干部。如果土地是农民私有,农民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并受法律保护,土地交易,按市场价成交,官员就很难以从中谋利。

(三)土地公有,为官员强征土地和暴力拆迁提供了依据

农村出现大量强征农民土地和暴力拆迁,官商勾结,侵犯农民权益;官员的依据主要是土地公有,因为公有,所以不能讨价还价,公家补偿多少就是多少,根本不考虑土地市场价格问题。

暴力拆迁的依据,也是农民宅基地是公有的,拆了居民房子,只计算房屋大小,不考虑宅基地的价值,计算补偿时只考虑拆了几间屋,不计算院落的大小。土地公有成了侵犯农民权利的理论依据。这种侵犯农民权利的现象也出现在并村运动和社区改造中。

如果农村实现土地私有化,形成法律,农民的权益将会得到法律的保障。

(四)土地公有,阻碍农业发展

现在很多农民进城打工,他们没有过多精力回家务农。土地不能买卖,因此造成不少土地撂荒,有的为了省事,在农田种了树,省了日常的料理。土地公有,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有些种田能手,本想扩大耕作追求规模效益,但是有钱也无法收购农田。土地不准买卖,阻碍了资源的流通。有的农民搞养殖经营,需要资金,但是无法用农田抵押贷款。农田的公有,束缚了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创造力。

我国从一个农产品出口国,现在转变成为一个大量进口油料作物粮食的国家,2011年中国进口大豆约5234万吨,国内大豆产量约为1510万吨,进口依赖度高达77%(注3)。中国盛产玉米原来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出口国,最近出口连年下降,现在已经变成了常态的大豆进口国。2012年10月,我国累计进口小麦356.5万吨,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48.27%(注4),油料和粮食都不能自给,这都是农村土地公有惹的祸。

(五)苏联的经验教训我们应该积极的吸取

上个世纪1989年之后,苏联解体,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纷纷易帜,新建了二十多个国家,这些国家无一例外的废除了农村原来的土地公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化。经过二十年的改革,现在的农业出现了崭新的面貌,他们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目前全世界190多个国家除了5个社会主义国家,没有那个国家在农村实行单一的土地公有制。

上世纪90年代大陆推行住房改革,实行住房私有化,把原来的公有住房变成了居民的私房。城市居民从改革中获得了一份不菲的财产。房屋变成了很多城市家庭的主要不动产。这是住房私有化给城市居民带来的财富。现在如果在农村实行土地私有化,也会使得农民获得一份实实在在的财产,随着土地的增值,农民的财产会增加。土地私有化将是缩小城乡间差别的重要举措。城市的公房变成了居民的私房,农村的公有土地理应变成农民的私产,这才是权利的平等,财富的共享。我们必须支持农民要求返还土地所有权的维权活动。

(六)中国土地私有化要比苏联东欧更容易推行

苏联、东欧在变革之前,土地是归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所有(波兰除外),在推行土地私有化过程中遇到很大的困难,因为农场工人,分工很细致,他们难以独立的经营家庭农业。比如国营农场的一个仓库保管员,土地私有化后他有了土地,但他可能既不会耕也不会种,经营会遇到很大的困难。中国现在的情况与他们有很大的不同,早在上世纪80年代人民公社已经解体,实行了一家一户的承包经营,土地私有化后不会出现他们那样的窘境。

中国还可以去台湾学习农户如何利用私有土地进行经营。

(七)农村土地私有化的途径和注意事项

农村土地私有化可以借鉴城市住房改革的方式,基本是谁使用,原则上归谁所有,即农民原来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都归用户私家所有,发给农民土地证,房产证。这些土地已被农户使用了近三十年,土地增值也该给农民。

在土改中,地主、富农的土地被没收,现在如何赔偿?前几年清华大学秦晖教授到山大来做土地问题的学术报告,谈到苏联、东欧土地私有化,我问他:没收地主土地如何赔偿?计价?他说不是按现价计算,而是按没收时的价格计算。现在中国归还地主土地问题比较复杂,但是每个村现在都有少量没有承包的公有土地,这部分土地可以先不分给农户,可考虑作为将来赔偿之用。

在中国推行土地私有化,最大的阻力来自官方,来自官员,为了推行土地私有化还必须修改宪法,允许土地私有。

注1:商鞅变法发生在公元前356年。
注2:见孙文广文集《1958我当农民见证公社化和饥荒》。
注3:摘自国研网—《浅谈我国大豆进出口问题及对策》。
注4:摘自农博网—《2012年10月中国小麦进口量猛增483.9%》。

2012年12月22日于山东大学
电话:0531—88365021 13655317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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