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火教训 明火表演须申请

【新唐人2013年01月27日讯】(中央社记者刘建邦台北27日电)台湾过去也曾发生因明火表演,引发大火造成死伤,因此修法管制,未经申请许可不得进行明火表演,违者最高可处15万元罚锾。

巴西南部1家夜店今天在演出烟火秀时引发火警,传出造成至少200人葬身火窟。

台中市阿拉夜店于民国100年3月间因使用明火表演不慎造成9死12伤,营业场所内进行明火表演是否妥适及应否进行管理,引发国人关注。

消防法在同年5月修正公布,第14条之1规定,供公众使用建筑物及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场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非经场所的管理权人申请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使用以产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进行表演性质的活动。违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台北市消防局指出,如需使用明火表演,应于活动5天前申请许可,将依“公共场所火焰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指导纲领”要求业者提具书面计划,于活动前、中、后加强防火管理措施,在严格的把关下限制使用明火表演的范围,避免不慎造成火灾。

消防局表示,在各大节庆时,会派员前往相关业者如餐厅、夜店等进行宣导,台北市业者大多了解使用明火规范,消防局将持续宣导,保障民众安全。

消防局强调,表演者切勿抱存侥幸的态度,临时决定使用明火来发挥创意,以免“惊喜”不成却导致“惊吓”,甚至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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