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挂牌公司 不得股务自办

【新唐人2013年02月13日讯】(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13日电)金管会表示,民国102年1月2日起挂牌的上市柜及登录兴柜公司,应该委托专业股务代理机构办理股务事务,不得收回自办。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为加强股务中立,并符合股务作业专业分工的国际潮流,已经核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修正相关规范,今年1月2日起挂牌的上市柜公司及登录兴柜公司,应该委托专业股务代理机构办理股务事务,不得收回自办。

金管会说,依据集保中心修正的规范,102年1月2日之前已上市柜或登录兴柜的公司,股务事务如果要由委办变更为自办的公司,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在集保公司审查合格6个月后,才可以股务自办。

金管会表示,申请股务自办公司不得有 3项情形,包含最近3年度经证券暨期货发展基金会办理资讯揭露评鉴,评鉴结果未达A+级。

最近3年内董事长、总经理或实质负责人违反公司法或证券相关法规,遭到主管机关纠正以上的处分者;违反证交法、公司法、银行法、金控法、商业会计法等法律,或因犯贪污、渎职、诈欺、背信等违反诚信,经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以上者。

最近3年证交所、柜买中心等对其上市柜股票、兴柜股票列为变更交易方法股票或停止买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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