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酒案判12年 陈水在:上诉

【新唐人2013年03月04日讯】(中央社记者陈守国金门县4日电)前金门县长陈水在任内爆发的金酒公司弊案,金门高分院更三审重判12年;陈水在表示,将在接到判决书后与律师研究上诉

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更三审判决主文:陈水在共同连续依据法令从事公务的人员,经办公用工程舞弊,处有期徒刑12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000万元,褫夺公权10年。

辛宽得、李增财、王偲名共同连续依据法令从事公务的人员,经办公用工程舞弊,各处有期徒刑11年,均并科罚金500万元,均褫夺公权8年。

吴学良、李增钦共同连续与依据法令从事公务的人员,经办公用工程舞弊,各处有期徒刑11年,均并科500万元,均褫夺公权8年。翁自保、董应发则均无罪。

金门地方法院民国91年6月一审判决,陈水在贪污等罪判处无期徒刑,并科罚金1000万元;时任县府财政局长翁自保、金酒公司总经理辛宽得、副总经理李增财、秘书董应发、研发组代理组长王偲名,各处有期徒刑15年,并科罚金500万元;亚洲酒品公司负责人吴学良、副总经理李增钦各处有期徒刑12年,并科罚金500万元;县议员蔡水游处有期徒刑10年,并科罚金50万元;某证券公司经理陈宏仁处有期徒刑3年,并科罚金100万元。

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二审宣判,陈水在及另9名被告都改判无罪。金门地检署提起上诉,经更一审、二审、三审,金门高分院今年2月底更三审撤销陈水在、辛宽得、翁自保、董应发、李增财、王偲名、吴学良及李增钦原判决,重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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