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银行团赔香港雷曼1亿元

【新唐人2013年05月05日讯】(中央社记者吴佳颖台北5日电)台湾银行团与香港雷曼兄弟公司打官司败诉,银行团在金管会同意下,近日将赔偿香港雷曼约1亿元延滞利息及诉讼费用;金管会表示,各家银行有共识共同分摊诉讼费用。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雷曼连动债投资人数众多,金额约新台币400亿元,都因雷曼破产事件承受大幅亏损;银行依受托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应使用一切诉讼或非诉讼上方法,尽力保护投资人权益。

金管会表示,各家银行已取得共识,同意共同分摊诉讼费用,为投资人争取权益。

另外,金管会表示,有关雷曼连动债的法律争议主要有“揭穿公司面纱原则”及“外国破产宣告对我国财产得否主张效力”,都要透过诉讼程序解决。台湾的公司法最新修正条文,已引进揭穿公司面纱原则,对这次案子有参考价值。

2008年金融海啸,美国雷曼兄弟公司倒闭,全球购买雷曼结构债的投资人受害,也包括台湾投资人,当时金管会决定将雷曼在台湾的钱全数留下,因此下令台北富邦银行扣住原该汇给香港雷曼公司的1亿多元利息。

这1亿多元利息其实是台湾高铁依约必须付给香港雷曼的利息。

法院认为,香港雷曼与美国雷曼是各自独立,台湾银行业虽对美国雷曼有债权,但不能因此扣留香港雷曼在台湾高铁联贷案中,应得的利息;因此,这场台湾银行团与香港雷曼兄弟公司的官司,判台湾银行团三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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