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见解 不符法官评鉴事由

【新唐人2013年05月07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亦伟、黄意涵台北7日电)承审林益世案的3位法官自行请送评鉴。但根据法官法,法律适用见解,不能作为评鉴事由,这项破天荒法官自请评鉴案,后续发展值得观察。

行政院前秘书长林益世向业者陈启祥索款,遭特侦组依贪污罪起诉求处无期徒刑,林的家人也被诉究洗钱。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以林益世索款不符立委藉职权索贿,改依公务员恐吓得利及财产来源不明罪,判林益世7年4月,林的家人因不符洗钱成立要件,均获无罪。

台北地院这项判决引发争议,合议庭审判长为吴秋宏、受命法官纪凯峰、陪席法官林孟皇遭部分舆论批评轻判。3人今天自行请送法官评鉴,成为评鉴制度上路1年多来,首次出现法官主动自请评鉴。

法官法规定,法官或检察官如有违反办案程序、职务规定、伦理规范、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案件有重大违误而严重侵害人民权益,可送请评鉴;评鉴委员会若认法官或检察官应受评鉴而有惩戒必要,可送监察院或交司法院职务法庭审理,最重可免除法官或检察官职务。

但法官法也有规定,“适用法律之见解,不得据为法官个案评鉴之事由”,这个用意是确保法官独立审判空间,避免评鉴制度沦为打压、干扰审判的工具。

熟悉法官评鉴制度的法界人士说,林孟皇3人自请评鉴事由,虽然引自媒体或舆论所指控的“法官恐吓证人陈启祥”、“法院是国民党开的”、“曲意逢迎换取升任庭长”等,表面上符合评鉴启动,但所有人都知道,林案判决引发争议,还是在于法律适用争议。

林孟皇在8页的自请评鉴答辩书里,花了近3页批评“贪污治罪条例”源自“治乱世用重典”的旧法思维,并解释收贿罪要件的“法定职权说”、“实质影响说”,其实都是在说明合议庭判案的法律见解。

林案3名法官自请评鉴,法官评鉴委员会若是以不符条件不受理,恐招致“司法相护”的议论;若受理评鉴,3名法官既无重大过失,肯定过关,届时还可博得评鉴委员会“社会贤达”的背书,难题等于转嫁给法官评鉴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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