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当事人阅览档案有规范

【新唐人2013年05月16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6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档案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对白色恐怖事件当事人申请阅览、抄录与其本人所涉案件相关国家档案有明确规范;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修正草案新增二二八事件或戒严时期因触犯内乱罪、外患罪、惩治判乱条例等遭侦查、追诉、通缉或执行的档案当事人,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与其本人所涉案件相关的国家档案,除依法核定为国家机密、有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利益或对外关系推动的档案外,都应全面提供。

不过,如果内容有涉及第3人隐私,可提供阅览、抄录,如须复制,则须抽离、遮掩第3人的隐私资料后提供。

草案规定各机关办理档案开放应用的方式,包括提供咨询服务、阅览、抄录或复制等,档案阅览、抄录或复制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政府资讯公开法的规定。

行政院长江宜桦表示,这次修正主要解决档案法与政府资讯公开法就机关档案应用的法律竞合问题,并回应社会各界关注,促使档案资讯日益透明,以及健全国家档案审选机制,有助于提升管理效能及促进开放应用,满足民众“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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