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农津贴排富 非供住屋需佐证

【新唐人2013年05月23日讯】(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23日电)老农津贴从今年1月起排富,劳保局今天说明,老农津贴申请人名下房屋,如不属于个人实际居住房屋,需佐证非供居住所用。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工保险局指出,今年1月起老农津贴开始排富,规定个人所有土地及房屋的价值合计超过新台币500万元以上者,不能领取老农津贴。但没有农舍者,个人所有实际居住的唯一房屋,得按其价值全数扣除;超过400万元,以扣除400万元为限。

劳保局受托业务处说明,如果老农津贴申请人名下的房屋(建物)有数笔,只要能提供相关佐证资料,证明有房屋并非可供居住使用,如防空避难室、纳骨室或停车场等用途,该笔房屋就不算是“无农舍者,其个人所有实际居住之唯一房屋”所规定供实际居住的房屋。

劳保局受托业务处进一步解释,例如1名老农津贴申请人,名下有2笔房屋,但其中1笔是非可供居住使用的,另1笔是实际居住的房屋,那这间实际居住的房屋仍得按其价值全数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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