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云:港区国安法凌驾一切 启动秘密警察

6月30日晚11时,中共的《港区国安法》生效,全部内容方对外公布。当天,法英德等27国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发表联合声明,抨击该法威胁到香港的自由,呼吁北京重新考虑。美国国务卿蓬佩奥发表声明指出,中共破坏了香港的民主法治,美国不会袖手旁观。美众议院议长佩洛西要求对中共实施制裁。

7月1日早,喉舌《环时》刊出造势评论,威胁和谩骂香港民主人士。上午,中共国新办举行记者会,称港区国安法是“一国两制”的“里程碑”,是给香港特区的“礼物”。然而,实际上,此法处处透着杀机,中共以此为起点,开始明目张胆地以恐怖治港,要全面封杀港人的自由权利。

“维护国家安全”——中共暴政的挡箭牌

在7月1日的发布会上,中共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称,“维护国家安全”“是我们考虑所有具体问题时候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众所周知,在民主国家,政权有更替,有交接。对执政党来说,在野党、媒体和民众的监督和批评都涉及可能动摇其执政地位,即中共所指的“颠覆”。人民用选票选出新一届政府或政要,这种“颠覆”年年发生,正常、合理、合法、合民意。

然而,中共一党专政,擅自代表14亿人民宣布它是“人民的选择”,且是永远、唯一的选择。它并且故意捆绑“国家”与“政权”,以“国家安全”掩护它的“政权安全”。于是,任何人批评中共,或是提出改选、党派竞争,便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安全”。以此伪命题作为一项关乎700多万香港人法律的“出发点”,并祭出“终身监禁”的重刑恫吓,真是荒诞和邪恶得没边儿了。

中共凌驾特区司法 统管一切

《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此处暗藏“机关”,为中共保留了改变和延伸“国家安全”及“国家秘密”内涵的权力。对于这两个关键概念,审案的法官都没有权威文件可以援引,届时可能需要请示特首,而特首则听命于中共。所以,一切由中共说了算。这就是中共精心设计的、由各级傀儡完成党的任务的“一条龙”机制。

《港区国安法》第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外界评曰,所谓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就是中共的“党代表”。

另据该法第十六条,香港特区的警务处要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此部门“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这个特区“以外”,当然是指大陆。也就是说,中共派出一个代表还嫌不够,它还要派更多的人马插入警务处下属的国安部门,干预一切,监控一切。

驻港国安公署拥有超级权力

根据港区国安法,中共将在香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简称“驻港国安公署”),并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由此公署行使管辖权:1. 案件复杂,港府管辖有困难;2. 出现港府无效处理的情况;3. 国安有重大威胁。

法案第六十条称,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在7月1日的记者会上,有香港记者对此提问,张晓明答称,“这句话的含义很清楚,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对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管”,“因为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而且它“查办的许多案件都涉及国家秘密”,“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由此可见,中共仅凭一部《港区国安法》就架空了港府。届时,“驻港国安公署”的证件是最高通行证,其人员和车辆畅通无阻,港府其它机构必须无条件配合,不得过问或质疑。

对于涉嫌触犯“国安法”的香港案件,驻港国安公署决定何时接管。它若认定案件“复杂”就是复杂;它认为港府处理“无效”就是无效;它说国安威胁“重大”就是“重大”。一句话,港府“不能管”。

中共在港开启秘密警察模式 黑箱作业

中共出台《港区国安法》,等于宣布在港启动两支秘密警察队伍。

该法第十七条称,特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之一为:“收集分析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描述,该部门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要求信息发布人或者有关服务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协助”;“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等。

显然,这些措施涉及网络和电信监控、侵犯隐私、胁迫告密等行径,而防范的人和行为是以威胁中共统治为考量,很可能不是真正意义的恐怖犯罪活动。

此外,第四十九条称,驻港国安公署的职责之一是“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

警务处国安部门受中共操控,而驻港国安公署则由北京直接指挥。这二者相结合,全面地收集情报信息,即全方位地监控香港各界、各阶层民众,甚至连行政长官和警务处等高官,也都将是被监察的对象。

该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称,“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的,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

何谓“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而“不宜公开审理”?这分明是指那些证据不足、当局涉嫌栽赃陷害,可能引起公愤的假案情形。中共深知,这类案件是见不得光的,所以,这一条款预留了黑箱作业的通道。

《港区国安法》打压目标明确

《港区国安法》有意限制香港民众的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媒体自由,似为民运人士“量身定做”。

例如,第35条称,“任何人经法院判决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即丧失参选和议员资格,或出任任何公职,及选举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54条称,“驻港国安公署会与港府采取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可见,中共火速通过此法,近期的主要目标就是阻止民主派在9月立法会选举中扩大战果。另外,一些报导和传播真相的媒体也是中共的“眼中钉”。

在记者会上,路透社记者问道:“勾结外国势力的适用范围有多广?”什么行为属于“引发憎恨”?

张晓明答称,去年,“突然有人造谣说香港太子站发生打死人事件,把社会不满情绪集中指向香港警方”,“当然造谣也可能是针对中央政府来的,恶意的,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就可能构成犯罪”。

警察在太子站打人一事引发国际谴责,港府拒绝调查。既然未经调查取证,中共凭什么断言为“造谣”?

中共对于“造谣”、“恶意”、“严重后果”和“犯罪”的判定都是以维护其统治为前提,既然如此,事实和真相自然不再重要。

《港区国安法》凸显中共本质

《港区国安法》的实施意味着“一国两制”的终结。

此番立法,中共当局一手遮天。它定义何为“国家安全”,何为“维护国家安全”,何为“破坏国家安全”。它自行制定和颁布法律,再委派自家人马(包括法官)去执行这套法律。中共撕下了法治的伪装,赤裸裸地展现党治和人治。

中共用行动告诉世界:它从来都不会遵守任何承诺,它的权力和集团利益高于一切,它的犯罪行为全都假以“法律”、“国家”和“人民”之名。

香港事务和大陆人权一样,并不是中共的内政。国际社会的政府、团体和个人都有义务发出声音,谴责恶法,抵制暴政,帮助红色恐怖下的陆港民众。中共肆意妄为,并非拥有真理,而是出于深深的恐惧——惧怕真相,惧怕正义。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转自大纪元/责任编辑:李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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