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羈押案 高院駁回扁抗告

【新唐人2009年1月8日訊】(大紀元記者李雅雲綜合報導)台灣高等法院7日中午駁回前總統陳水扁對二度遭到羈押的抗告,高院認為陳水扁委任律師所提抗告沒有理由,因此予以駁回。全案就羈押部分不得再提抗告。對此,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表示,高院裁定已違憲違法,未來除將聲請大法官釋憲外,也會再次聲請法官迴避。

台灣高院認為,陳水扁為卸任總統,一言一行都影響社會深遠,而本案涉及陳水扁至親家人與親信部屬,涉犯的罪責嚴重,陳水扁為求自保,之前已經一再攻擊司法,掩蓋他的涉案重嫌,還曾將國務機要費案相關卷證列為絕對機密,足認如果不羈押陳水扁,顯難進行後續的審判與將來的執行,加上陳水扁有湮滅、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顯然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方式取代羈押。

裁定書指出,陳水扁的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之罪最輕本刑5年以上,且高院認為公訴檢察官僅需提出具有表面可信程度的證據即可,檢察官所提證據資料又與陳水扁涉及相關罪嫌相符,足以認定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

在逃亡部分,高院再次強調陳水扁委任律師所提的遵期到庭,只是判斷有沒有逃亡之虞的考量因素之一,並非唯一標準。且陳水扁兩次到特偵組應訊及到苗栗參與法會與到黃姓少年處所,國安局的相關報表並未登載,高院也認為隨扈不能強制陳水扁的行動。加上陳水扁一家曾以人頭帳戶掩飾、隱匿不法所得,可見陳水扁有逃亡動機。

在抗告權的部分,台灣高等法院表示,檢察官在案件審判中仍然有抗告權,並且認為台北地方法院依「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將後案併給前案,並不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扁律師:將提釋憲及法官迴避

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前總統陳水扁不服羈押的抗告,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在陳水扁辦公室召開記者會表示,高院裁定已違憲違法,未來除將聲請大法官釋憲外,也會再次聲請法官迴避。他表示,將以陳水扁名義聲請釋憲,預計農曆年後會正式提出。

他強調,程序正義非常重要,台灣的司法進步,應在程序上有所堅持,否則無法建立司法公信力,因此他們也會再就台北地方法院將案件全部併由法官蔡守訓合議庭的部分,聲請法官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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