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今天】中共特別法庭審判林彪 江青集團

【新唐人2010年1月25日訊】1981年 1月25日,中共最高法院特別法庭宣判,除了林彪、葉群、林立果、周宇池等因已死去免予追究刑事責任外,判處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後經高院刑事審判庭裁定,對主犯江青、張春橋原判如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刑罰,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王洪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陳伯達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黃永勝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 年﹔吳法憲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李作鵬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邱會作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江騰蛟有期徒刑18 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中共高院特別法庭對林、江集團的審判是從1980年開始的。1980年9月29日,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任命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兼任特別檢察廳廳長,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兼任特別法庭庭長,特別法庭設二個審判庭。決定指出:特別法庭實行公開審判,其判決為終審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起訴書》(特檢字第一號)全文有兩萬多字,被告人共10人,審判前已公開。1980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特別法庭審查了起訴書,決定受理此案。

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法院特別法庭在北京市東城區正義路1號(今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信訪處)公開審理此案。1980年11月 20日下午3時,第一次開庭,黃火青代表檢方宣讀起訴書後,庭長江華宣佈:江青集團案的被告人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由第一審判庭審理﹔林彪集團案的被告人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由第二審判庭審理。1981年1月25日上午,法庭宣判,認定10名被告人均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成員,並判處了相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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