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所稅 夫妻不能互抵盈虧

【新唐人2012年10月9日訊】(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 9日電)財政部今天公布首批證所稅後續子法,核實課稅的投資人只能以個人為損益計算單位,夫妻和受扶養親屬的投資虧損不能互抵。

財政部預告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並公布「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

證券交易所得稅即將在102年實施,102年和103年的個人證所稅採「設算所得」和「核實課稅」雙軌制,核實課稅稅率為15%。

財政部規定,不屬於強制核實課稅的投資人若想核實課稅,必須在今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向證券商申請選定。

同一人在不同券商開戶,必須選相同課稅方式;若同一人選了兩種課稅方式,一律成為核實課稅。未自選者則自動適用設算所得。

核實課稅者若持有一般股票和可享長期優惠的股票。官員表示,投資人計算是否要課稅的所得淨額時,應先將減半優惠和按1/4獲利課稅兩種可享長期優惠的股票,及其他無優惠的股票,分成3類算各類損益,並於當年度算自己的投資損益。

例如,張先生有多筆股票,首次公開發行 (IPO)股票在上市櫃後繼續持有3年才賣,實際賺10萬元;賣一批持有1年以上的股票,虧20萬元;賣其他未享優惠的股票賺50萬元。

官員表示,張先生實際賺40萬元,按下列順序分拆:虧損20萬元以0所得計算;賣IPO賺的10萬元因享持有3年長期優惠,只要算1/4所得,即2.5萬元;40萬元減前述的10萬元,剩30萬元要列所得。個人盈虧互抵後,要課稅的證券交易所得為32.5萬元。

官員表示,同一申報戶內的夫妻和父母、子女等受撫養親屬如果有不只1人賣股票,只能用自己賠的抵自己賺的,不同人不能相互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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