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所税 夫妻不能互抵盈亏

【新唐人2012年10月9日讯】(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 9日电)财政部今天公布首批证所税后续子法,核实课税的投资人只能以个人为损益计算单位,夫妻和受扶养亲属的投资亏损不能互抵。

财政部预告修正“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施行细则”部分条文草案,并公布“个人选定计算证券交易所得额课税方式作业办法”。

证券交易所得税即将在102年实施,102年和103年的个人证所税采“设算所得”和“核实课税”双轨制,核实课税税率为15%。

财政部规定,不属于强制核实课税的投资人若想核实课税,必须在今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向证券商申请选定。

同一人在不同券商开户,必须选相同课税方式;若同一人选了两种课税方式,一律成为核实课税。未自选者则自动适用设算所得。

核实课税者若持有一般股票和可享长期优惠的股票。官员表示,投资人计算是否要课税的所得净额时,应先将减半优惠和按1/4获利课税两种可享长期优惠的股票,及其他无优惠的股票,分成3类算各类损益,并于当年度算自己的投资损益。

例如,张先生有多笔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IPO)股票在上市柜后继续持有3年才卖,实际赚10万元;卖一批持有1年以上的股票,亏20万元;卖其他未享优惠的股票赚50万元。

官员表示,张先生实际赚40万元,按下列顺序分拆:亏损20万元以0所得计算;卖IPO赚的10万元因享持有3年长期优惠,只要算1/4所得,即2.5万元;40万元减前述的10万元,剩30万元要列所得。个人盈亏互抵后,要课税的证券交易所得为32.5万元。

官员表示,同一申报户内的夫妻和父母、子女等受抚养亲属如果有不只1人卖股票,只能用自己赔的抵自己赚的,不同人不能相互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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