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过台日投资协议

【新唐人2011年11月22日讯】(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22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通过“台日投资协议”,协议26条条文明文规范台日投资促进、保障与自由化三部分的协议,此为台湾首度与主要贸易伙伴签署的全盘性投资协议。

台日投资协议全名为“亚东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日本交流协会有关投资自由化、促进及保护合作协议”,9月22日亚东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日本交流协会代表台日双方完成签署,行政院院会29日通过后,函请立法院审议。

台日投资协议包括26条条文,附件记载台日双方各自市场开放与保留项目,协议适用的领域分别为台湾及日本,适用范围包括双方投资人(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任何实体),以及其投资。

经济部并将此协议归纳为三大内容。一、促进投资(Investment Promotion):包括资金可自由汇出、自由运用;不得设定使用当地原物料及零组件比例;不得限制雇用当地董事及经理人比例;法规透明化等促进投资的相关措施。

二、投资保障(Investment Protection):包括1、扩大投资保障标的,内容从传统对动产及不动产等相关权利,扩大到技术、智慧财产权、有价证券等资产;2、征收(不以土地为限)须基于公共目的,且公用征收应给予投资人即时、有效、充分补偿。

3、相互给予对方投资人与投资公正待遇与安全保障;4、建立投资人与当地政府间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解决途径。

三、投资自由化(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 ):台湾投资人在日本的投资,可享受与该国投资人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及享受其他国家投资人在日本可享有的最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但经由双方协议可保留不符合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相关条件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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