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场所空污裁罚增计不法利得

【新唐人2013年03月04日讯】(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4日电)环保署今天修正发布公私场所违反空污防制法罚锾额度裁罚准则,增订业者裁罚额度考量,加计不法利得,不受法定上限规定。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在民国89年12月17日发布实施“公私场所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应处罚锾额度裁罚准则”,明定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各条款的罚锾额度计算方式。

环保署空气保护处长谢燕儒说明,准则执行以来,有部分公私场所违规行为所得利益高于罚锾额度上限者,裁处法定罚锾无法达到吓阻的作用;针对改善期间不进行改善,而仍有违规行为者,单以排放浓度作为恶化原则判定,也仍不周全。

为了解决上述执行问题,环保署修正相关准则,增订业者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行为“应受责难程度”、“所生影响”及“因违反行政法上义务所得之不法利益”纳入裁罚额度考量,增订加计不法利得,不受法定罚锾上限的规定。

此外,也增列公私场所在主管机关命令限期改善期间,如果没有依处分书所载内容进行污染改善及控管致影响环境者,主管机关可缩短改善期限天数以督促业者积极改善,避免持续影响邻近空气品质。

环保署呼吁,业者勿心存侥幸,平日应妥善做好空气污染防制措施,定期维护保养厂内制程污染源设备及空气污染防制设备,共同维护环境空气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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