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案律师:央视涉嫌诬告陷害 迟早当被告

【新唐人2016年07月08日讯】(新唐人记者唐迪综合报导)6月30日,北京检方公布了雷洋案尸检鉴定结论,确定雷洋之死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这个结果直接颠覆了此前涉案警方抛出的“跳车头触地致死”和“心脏病突发身亡”的说法。随着案情逐渐明朗化,舆论界开始讨论,央视在案发之初,以电视访谈的方式配合有关方面伪造证据误导舆论的行为,是否已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近日,雷洋案律师在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时称,央视涉嫌诬告陷害,迟早要当被告。

6月30日,北京检方公布了备受舆论关注的雷洋案尸检鉴定意见,确定雷洋之死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同时,检方承认,涉案警察——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等人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

由于在雷洋死亡案案发之初,在案件尚未查清,案情还不明朗的时候,央视就让涉嫌违法犯罪的涉案警察上电视公开指控雷洋嫖娼,并指证雷洋死于心脏病,甚至还播出了一名足浴店女工身穿囚服出镜指控雷洋嫖娼的画面,所以在正式的尸检结论公开后,外界对警方涉案人员在此案中的滥用职权,以及恶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提出强烈质疑的同时,也有不少关注此案的律师、学者和普通网民,对央视等中共权威媒体在此案中扮演的角色和涉及的破坏法制等问题,提出强烈质疑与谴责。

雷洋案代理律师:央视需承担法律责任

就在北京检方公布雷洋尸检结论的第二天,雷洋家属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在接受新加坡媒体《联合早报》专访时指出,央视需要为其上述做法承担法律责任。

陈有西说,这个事情非常严重,“事情发生了,人死了,你弄几个人到电视台表态,把这人涂黑,以为把事情就盖过去了,死因都不查了,这是非常恶劣的,容易把重大的黑幕包庇住。”

陈有西表示,虽然这类内容通常是警方组织来的,但是,作为播出平台的媒体也有法律责任。“不要以为公安局找你,你就可以乱讲,你乱讲当然是诽谤行为,诬告行为,甚至诬告陷害罪,现在无非是没人告中央电视台,总有一天,会有人跟中央电视台追究责任的。”

陈有西指出,司法采取的是无罪推定,而媒体的责任是应该把真相报导出来,“定性不是媒体能说的”。

对于媒体可能会承担的法律责任,陈有西说,“诬告陷害罪,诽谤罪,无中生有就是诽谤罪。”他指出,媒体平台有责任对其报导内容的真伪事先做严格的审核。而且法律人都非常清楚,电视认罪在中国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不允许强迫自证其罪,如果电视认罪持续下去,“总有一天,包括央视,总会当被告的。”

陆智库专家:依法治国应从起诉媒体开始

7月3日,专栏作家、“每经智库”专家蔡慎坤也发表署名评论《依法治国从起诉媒体开始》指出,在雷洋案案发之初,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北京电视台等权威媒体“配合有关方面伪造证据引导舆论”,“发挥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文章质问,“是谁在操控这些权威的媒体集体作伪证?抑或是这些权威媒体主动作恶甚至胡说八道?”

蔡慎坤指出,媒体审判、电视认罪的做法没有遵循基本的正当程序,无法确保当事人有机会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同时,这种做法也违背了无罪假定的基本法治原则,“只会鼓励刑讯逼供或者诱供”。而且审讯录像在公开审理前属国家秘密 ,擅自泄漏是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的。

文章写道:“媒体审判、电视认罪正在成为一种超脱法律程序的‘舆论控诉’,而在舆论身后,则是掌控这一节奏的案件先期侦查机关,司法被胁迫,嫌疑人合法权益被献祭,法治成为牺牲品,代价不可谓不大,也突破了整个社会赖以维系的伦理与法治底线。”

网友:应揪出安排雷洋案卖淫女上电视的人

7月7日,网民“刀爷”在微信发文呼吁“应揪出安排雷洋案卖淫女上电视的人”。该帖文提出5大疑问:1,当初警方声势浩大“宣传”雷洋嫖娼之时,是谁策划了卖淫女现身电视指证雷洋?2,中央电视台和北京电视台的谁,不问青红皂白就按一面之词审批采访播放了?3,警方的通稿所称“雷洋系心脏病突发致死”,这是谁起的意?4,谁签字同意“按跳车、心脏病致死”为统一口径把稿件下发给媒体,走的什么渠道?5,为什么当初所有为雷洋呼吁正义的帖子以秒为单位被迅速删除,而为警察洗白的稿件则直到现在都还在,请问这是谁下的指令?

帖文表示,上述5点疑问虽然对于雷洋之死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每一点都涉及公权力滥用的问题,舆论对此不可放过。

同时,海外也有舆论指,央视等中共官方权威媒体,因其身份特殊对舆论导向有很大影响。出在这样一个特殊的位置上,在公安还没有侦查出最终结果,检察院还没有提起公诉,律师还未进行辩护,真相还未清晰的情况下,央视就在其访谈节目中变相做出有罪推定,不仅有违媒体的专业精神,而且起到了破坏法制的恶劣作用,其本身的行为还涉嫌违法犯罪。

责任编辑: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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